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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洪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4)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税洪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税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税洪使用伪造的“赵*”身份证,冒充成都市金牛区百寿路*号*栋*单元*号房屋房主,与被害人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得房屋租赁款人民币15600元。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税洪使用伪造的“李*”身份证及房产证,冒充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号*单元*楼*号房屋房主,与被害人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得房屋租赁款人民币16250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税洪使用伪造的“李*”居民身份证及房产证,冒充成都市金牛区马河湾*号*栋*单元*号房屋房主,与被害人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得房屋租赁款人民币13200元。

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税洪使用伪造的“李*”身份证,冒充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房主,与被害人吕*签订房屋出租合同,骗得房屋租赁款人民币20800元。

被告人税洪于2014年3月19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税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害人方*、杨某某、田*、吕*的陈述,证人李*、任某某、梁某某、邓某某、杨某某、李*、张某某、曾*、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伪造的身份证及房产证,房屋出租合同及收条,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税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税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税洪诈骗被害人方*的人民币15600元应向被害人方*退赔;被告人税洪诈骗被害人杨*的人民币16250元应向被害人杨*退赔;被告人税洪诈骗被害人田*的人民币13200元应向被害人田*退赔;被告人税洪诈骗被害人吕*的人民币20800元应向被害人吕*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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