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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林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人余*在无履约能力且未实际获得双流县*经营权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是万顺农庄的老板,以该农庄要改建装修为由,使用伪造的“双流县永安万顺农庄中餐馆”印章与被害人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骗取王*保证金十万元人民币用于挥霍。

被告人余*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余小林的供述,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罗某某、梁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万顺农庄承包合同,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余*系初犯,对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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