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被告人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

1、2014年5月,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洪川小区XX幢XX-XX的“百依百顺”服装店为DK服装公司的总店,以要求被害人任某某现金入股分红的方式,骗取任某某现金6万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准备购买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以要求被害人高*入股合伙经营服装生意,平分利润的方式,签订了《合伙协议书》,骗取高*现金6万元。

3、2014年6月底,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准备购买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的铺面,以要求被害人潘*合伙做生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现金1万元。

4、2014年6月底,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购买了邛崃*和首座的铺面,可以出租给被害人罗*做服装生意为由,骗取罗*现金1万元。

5、2014年7月,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准备购买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以要求被害人金*入股合伙经营餐馆,平分利润的方式,签订了《合伙协议书》,骗取金*现金6万元。

6、2015年1月,被告人叶*虚构其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和一间整形医院需要人手管理,以要求被害人古某某入股参与经营,并支付高额工资的方式,骗取古某某现金4万元。

7、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叶*让被告人黄某某(未成年,取保候审)冒充其租的大众CC轿车的车主,以黄某某的妹妹在成都酒驾撞伤人急需用钱为由,将叶*租的大众CC轿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李某某现金4万元。指控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次,数额为人民币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当事人财物共计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叶*辩称,对指控的诈骗任某某有异议。是任某某来找的我一起合伙做生意,给我的钱是合伙做生意投的钱,并不是诈骗,每次赚钱都分红给他了,前后共计10000元左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指控的诈骗古某某有异议。我是叫古某某先经营我的铺子并分红,并不是诈骗,不构成犯罪。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我已退还15000元左右给高*,潘*退了4000元,罗*退了2600元。我请求将我被扣押的财产退还被害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

1、2014年5月,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洪川小区XX幢XX-X的“百依百顺”服装店为DK服装公司的总店,以要求被害人任某某现金入股分红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现金6万元。被告人叶*后退还被害人任某某6000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准备租下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以要求被害人高*入股合伙经营服装生意,平分利润的方式,签订了《合伙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高*现金6万元。被告人叶*后退还被害人高*1.4万元;

3、2014年6月底,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准备购买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的铺面,以要求被害人潘*合伙做生意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潘*现金1万元。被告人叶*后退还被害人潘*4000元。

4、2014年6月底,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购买了邛崃*和首座的铺面,可以出租给被害人罗*做服装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罗*现金1万元。被告人叶*后退还被害人罗*800元。

5、2014年7月,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虚构其准备租下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以要求被害人金*入股合伙经营餐馆,平分利润的方式,签订了《合伙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金*现金6万元。

6、2015年1月,被告人叶*虚构其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和一间整形医院需要人手管理,以要求被害人古某某入股参与经营,并支付高额工资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古某某现金4万元。

7、2015年1月中旬,被告人叶*让黄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冒充其租的大众CC轿车的车主,以黄某某的妹妹在成都酒驾撞伤人急需用钱为由,将叶*租的大众CC轿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4万元。

2015年1月16日17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邛崃市临邛镇文星巷宜家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叶*抓获,被告人叶*到案后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叶*在中国农*限公司邛崃双江分理处的存款12973.65元,予以了冻结。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被告人叶*使用的名为“叶心”的身份证一份。

二、书证: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在实施本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侦查机关的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与被害人金*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叶心”与金*各出资6万元,合伙经营位于洪川小区的XXX6、XXX7号铺面。

3、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与被害人高*签订的《合伙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叶心”与高*各出资6万元,合伙经营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

4、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向被害人任某某出具的收据。主要内容为:收到任某某6万元(入股费)。

5、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向被害人潘*出具的收条,主要内容为:今收到潘*押金一万元,新铺开张*55分账。

6、被告人叶*使用“叶心”假名与被害人罗*签订的收到罗*租房定金10000元的“协议”。

7、被害人古某某的中*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取款4万元明细清单。

8、被告人叶*与捷佳*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黄某某冒用“刘某”名字向李某某出具的4万元借条。

9、邛崃市公安局冻结被告人叶*在中国农*限公司邛崃双江分理处存款12973.65元的回执。

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叶*的“叶心”身份证予以扣押。

11、四川嘉*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未在嘉和首座楼盘购买过商铺。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某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从2013年起在叶*的“百依百顺”服装店打工,叶*一直都没有按时给我发工资。2015年1月15日,叶*对我说他要找人借钱修车,剩下的钱给我们付工资,让我冒充他开的一辆大众CC轿车的车主刘*,找李某某借了4万元,我按叶*的要求给李某某写了借条。我把4万元给叶*后,他给了我200元工资。

证人季*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叶*,他自称他父亲是开厂的,成天都是开保时捷、奥迪之类的好车,我就以为他很有实力。叶*认识我以后就叫我跟他干,他每天让我跟着他到处跑,吃饭出去耍都是一起。所以叶*的事我比较清楚。我开始觉得叶*很有实力,每天灯红酒绿的生活,花费开支巨大。但后来我慢慢发现,叶*就是以找别人以投资、入股等方式骗钱,骗了任某某6万元、金*6万元、高*6万元。我知道还有古某某、罗*被叶*骗了钱。

证人赵*证言,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15日,叶*说他有个女性朋友的妹妹出了车祸,急需用钱,用一辆大众CC轿车抵押。我在外地就叫叶*给李*联系。到了1月17日,李*跟我说借钱的女孩不叫刘*,叫黄某某,抵押的车子也不见了。后来我们核实车子是叶*从租车公司租的。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夏天,我想做服装生意,当时知道叶*在洪川小区附近开了一家服装店,我去找他咨询如何做服装生意。叶*问我手里有多少钱,我说只有4万元,叶*说4万元开铺子不够,就劝我以这个现金入股他的公司。他说他爸开了一家DK服装总公司,他邛崃的铺子就是DK总店。第二天我去找叶*谈。叶*直接说他已经帮我把2万元定金转给DK服装总公司了。我说我还没有想好要不要入伙DK呢,叶*说定金都交了,不能反悔,还叫我把剩余的钱交给他。我一共分2次交给叶*6万元。交了入股费后,我就一直找叶*要合伙协议,他一会儿说合同要总公司才有,一会儿又说合同要去成都拿。但每次我和他去成都都没有拿到合同。我心里就觉得不对劲。通过了解我发现这个人太不可信了,到处骗人,我发觉自己被骗了,就找叶*退钱,他只是每次给我几百元,我前后通过向叶*借钱方式收到6000元。

2、被害人古某某陈述,主要内容为:我和叶*是同学,2015年1月,我与他聊天时,他问我愿不愿意到他那里帮忙,喊我帮他管理他经营的一家“百依百顺”服装店和一家整形医院,但必须要入股最低20万元,叶*说他上面还有公司,公司规定在公司上班必须要入股。他还主动提出帮我出14万元,让我出6万元,同时还叫我不要给其他人说,别人问时就说出了20万元。能够保证我一年能挣10多万元。我便决定入股。2015年1月3日下午,我取了4万元给叶*,说剩下的2万元,借到后再交。叶*同意了。当天晚上我觉得有点不对劲,叶*收到钱连条子都没有打一张,也没有具体说过安排工作,于是我给他说我不想入股了,叫他不要把钱打到总公司。他说已经给总公司报了这件事,如果现在不打钱过去就失去信用了。他说先打钱到总公司,等二个月后再找一个人来顶替我的名额,把4万元退给我。后来我给他打电话说退钱的事,他说在外地出差,说保证退钱给我,叫我等到。反正找些理由来敷衍我。

3、被害人高*陈述,主要内容为:叶*说通过关系准备将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租下来,租期10年,但他租金不足,就叫我出资6万元,帮他租下来,一旦转租,每间铺子可以收租金12万元。我们签订了《合伙协议书》,经营项目和范围为2间铺面转租或者自营服装零售和批发。我交给叶*6万元。后来我了解到叶*根本就没有租过什么铺面,都是在骗我。后来在我的追讨下,叶*分4次还了我14000元。

4、被害人金*陈述,主要内容为:叶*说他有个亲戚将嘉和首座XXX6、XXX7两间铺面买下来了,但他现在租金不足,就叫我出资10万元帮他把铺子租下来,我们一起合伙开饭店。我们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分2次给了叶*6万元。我后来到嘉和首座的售楼部咨询,答复是嘉和首座的房子要2015年10月才交房。我觉得被骗了,找叶*退钱,他说他没有钱退给我。

5、被害人李*陈述,主要内容为:2015年1月,赵*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客户急需用钱,有一辆大众CC轿车做抵押。叶*和一个自称“刘*”的女孩子与我见了面,叶*说就是这个女孩借钱,女孩一直哭,说自己妹妹酒驾把人撞了,要赔6万元,最多不超过10天。出于好心,我把4万元借给了“刘*”。第二天晚上9点过,我发现停在我家宿舍的大众CC轿车不见了。我找到“刘*”,得知“刘*”叫黄某某,黄某某说是她老板叶*叫她假冒刘*借钱,这4万元都给叶*了。

6、被害人潘*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6月底,叶*给我说其准备在嘉和首座购买一间铺面,让我给他合伙投资购买。我给了叶*1万元作为订金。后来叶*跟我说他的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

7、被害人罗*陈述,主要内容为:叶*给我说他购买了嘉和首座的一间50平方米铺面,问我要不要租。我在2014年6月28日,给了他1万元做定金。后来我去嘉和首座问,被告知没有一个叫“叶心”的人买过商铺。在我的追讨下,叶*还了我800元。

五、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叶*供述,主要内容为:我用“叶心”的名字,办了一个假身份证。我从2014年5月开始以我在邛崃市临邛镇嘉和首座准备开服装店或我在洪川小区开的一个叫“百依百顺”服装店是DK加盟店,需向总公司申请入股加盟投资入股为借口,骗人家的钱。我故意租豪车、花钱大手大脚,说自己有个有钱的父亲,但其实这些都是虚构的。让别人以为我很有经济实力,方便找别人借钱合伙做生意,骗人家的钱。2014年5月,任某某听说我做服装生意,就找到我说他想做服装生意。我就想骗任某某入股我的服装店,就骗他说我的铺子是DK服装公司的总店,我爸是服装公司的老总,让任某某入股DK服装总公司,到年底就可以分红。任某某分二次给了我6万元,我给他打了条子,写的收到任某某入股费6万元。之后,任某某一直问我要总公司的入股合同,我就骗他说合同在成*公司,要去成都拿。任某某跟我跑了几次成都,我都以各种理由忽悠他。为能让他安心不怀疑我,我就以谈成生意为由,分了几次钱给任某某,大概有一万元左右。2014年6月,我骗高*说我一个亲戚在嘉和首座准备买铺面做生意,我准备租下来做服装生意,但是缺资金,就让高*入股6万元,并承诺利润平分,签订了《合伙协议书》,收取了高*6万元。过了几天,我想到这个办法还行,就找到朋友金*,说我准备在嘉和首座租一个铺子开饭馆,现在缺资金,并承诺饭馆开起来后由他掌厨,利润各一半。我们签了合伙协议书,金*给了我6万元。2014年6月,我给潘*说我准备在嘉和首座买一个铺面做生意,问他跟我合伙做生意不?潘*当时同意了,并给了我1万元定金。之后潘*一直打电话问铺面的事,后来实在是骗不下去了,就一点点退钱给潘*,一共退了4000元。同样在6月份,我给罗*说我在嘉和首座有个铺面,可以租给他做服装生意,罗*同意了,罗*让我和他签了一个协议,罗*给了我1万元定金。后来,罗*找到我说他问过了,我在嘉和首座没有铺面,我就骗罗*说是我一个亲戚买的,亲戚答应把铺面租给我,我再租给他。拖到最后,罗*让我把钱退给他,退了2600元左右。2015年1月,我给古某某说让他帮我管理“百依百顺”服装店和一家整形医院,但是必须入股20万元,我骗他说因为我上面还有总公司,要帮我管理上班的话必须要入股这么多钱。古某某说没有这么多钱,我就说你出6万元,剩下的14万元我出了,就当古某某入股了20万元,但是不要和其他人说,到时候在我那里上班,我每个月给他开工资,一年可以挣十多万元的样子。古某某说他回去商量一下。过了2天,古某某就给我打电话了,在东星大道工商银行取了4万元给我,说剩下的钱过二天借到了再给我。到了晚上,古某某打电话说他不想入股了,我就骗他说我已给总公司报名了,没法退钱了,只有先把钱打到总公司,等过二个月我找到人顶替你了,再把4万元退给你。这样,古某某就相信了。我给他说的总公司是我编的,整形医院是我一个朋友开的,但是还没有开门就倒闭了,我只是在整形医院入了一点股,我并没有经营权和所有权。2015年1月中旬,我租的车撞了,修理费要几万元,租车公司让我1个小时之内把修车款给他们打过去,我给贷款的人赵*打电话,赵*说没有房产、汽车就不给我贷款。赵*让我给李某某联系,我就让黄某某冒充我租的一辆大众CC轿车的车主刘*找李某某借了4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五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二次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叶*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辩称,与任某某、古某某系合伙做生意,并不是诈骗,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辩称已退还高*15000元、潘*4000元、罗*2600元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退赔被害人任某某54000元、被害人高*46000元、被害人潘*6000元、被害人罗*9200元、被害人金*60000元、被害人古某某40000元、被害人李某某40000元。被告人叶*在中国农业*崃双江分理处被冻结的存款12973.65元,用以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限被告人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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