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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呈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1999年,罪犯周官呈因犯绑架罪被浙江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6)乐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官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130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自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自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四*贡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周官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官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官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且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官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4年5月30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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