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少先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罪犯何*,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8年9月2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四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以(2010)温江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5月30日,本院以(2013)自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0年3月13日。执行机关四*贡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少先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少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少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