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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3)宜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和犯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李*和赃款260万元及300万元贷款的利息。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3年5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3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7日止;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自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自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自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3月17日。执行机关四*贡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李*和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李*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书面材料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的当庭陈述。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义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以及监区民警和同改犯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义务,故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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