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