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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于2010年7月份,经曹某某(已处刑罚)介绍加入江西精*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会员及交纳保证金取得“大区级诚信渠道商”资格。其通过传授传销手段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达多层,经统计,被告人张*甲发展下线人数共计840人,共计获利159830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张*甲获利及发展人员统计情况、部分下线人员网络结构图、部分下线人员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张*甲人口信息查询、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合作合同、情况说明、韩*、李*侦查卷宗,证人屈某某、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张*甲供述和辩解,江西*定中心张*甲会计司法鉴定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张*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有异议,但表示认罪。其辩称仅获利四五十万元,而且当时给曹某某15万,自己投资拿了6万,投资11万元左右买公司原始股,在公司为他人进行担保被扣30多万元。发展多层与事实不符。其没有上过台讲过课,其说的话不能左右他们,他们都是自愿的。韩*、李*、屈某某、杨某某他们四个人是搞传销的。

针对上述辩解,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0年7月份,经曹某某(已处刑罚)介绍加入江西精*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并通过发展会员及交纳保证金取得“大区级诚信渠道商”资格。经江西*定中心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张*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共计840人,形成多层层级,共计获利1598308元,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7%(其余为消费返利)。2013年10月15日,张*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甲供述和辩解:我参加了江西精*有限公司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该公司的大区经理,涉嫌犯罪被网上通缉了,听说全国大区以上级别都立案了,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我最早是在火车上听说这事的,后来家庭聚会时,听曹某某(我表妹钟*的丈夫)说起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和我说了两次,又到南昌的精彩公司考察过两次,了解了奖励政策,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就获得了推广、返利的资格,渠道商分12个级别,每个级别的人直接推广的,可得本级别的返利,每个级别的人间接推广的,得下一个级别的返利的百分比的差。我感觉还不错就开始做了。我是大区级诚信渠道商,会员账号是二月春。2010年九十月份注册的,首次加入时交纳了21万保证金,成为特四级渠道商。我自己拿了6万,剩下15万是曹某某给我拿的。保证金是通过汇款直接汇到江西*公司的账户上,账号是太平洋网站上查的,与精彩公司签过合同,提供了我商店的营业执照。我后来交了4份购买公司股权,共计4.8万元。我交的保证金基本都返还了,获利有六万元左右,提现了五六十万。返利情况和公司规定一致。公司收取返利的10%,说是给国家交税。我发展了3人,有我弟弟张*乙、表哥钟*乙(五级),他们都是自然加入的,只不过都算在我的下面了。还有我朋友的女儿韩*,现在是大区级诚信渠道商了。实际上开始的时候都是曹某某帮我注册的,这3个人也不能算是我发展的,都是曹某某给安排的。官网显示直接下线还有张*丙(姐夫)、刘某某(妻子)、张*丁(姐姐),他们都是普通会员,我没给他们讲过公司的经营模式。我应该为下级的担过保,具体给谁担保以及担保钱数我都不知道,都是公司自动生成的,因为担保还不上还扣了我很多钱。我上级是曹某某,再往上是唐某某。我在太平洋网消费过,有几万元吧。我没有讲过课,我小学都没毕业,根本不会讲课。我也没组织开过推介会。挣了能有二三十万,都提现了。我就是按照公司要求,介绍其他消费者到这个网站上消费。

2、证人屈某某证言:我从同事张*甲那听说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我交了3.5万元,成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我的上级渠道商是张*甲,我们都是张*甲介绍的。我在五星国际名家听张*甲的媳妇讲过课,还听祝某某、曹某某讲过,我参加过好多次。

3、证人杨某某证言:我从佛友于某某(韩*大姨)那听说江西精彩生活公司的。首次加入精彩生活是四级诚信渠道商,现在是特二级诚信渠道商。我开始交了4万贷了3万,后来在五星国际名家6楼听张*的媳妇刘某某说投35万给股票,让我交,说赔了她给我,然后我就交了18万贷了17万。在五星国际名家见过曹某某(曹某某)、张*、刘某某,在这里主要负责的是刘某某。加入公司是好像要过工商营业执照,都是韩*或是刘某某她们提供的。我的上级是于某某,在网上是韩*、张*。我参加过好多次培训,刘某某、张*、于某某领我去过南昌考察、听课,票都是他们买的。还有一次在吉林市天佑大酒店开推广会。我听曹某某、刘某某讲过课。

4、韩*、李*侦查卷宗:证实韩*、李*通过张*介绍加入江西*公司开办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张*在五星国际名家六楼的一户住宅里给二人讲的精彩生活公司,说这个网站购物省钱还能赚钱。经常在五星国际名家六楼钟岩家听讲课,都是张*、刘某某组织的,每次能有20多人,李*在沈阳和哈尔滨都听过讲课和参加过招商会。张*还带李*到哈尔滨参加一个新闻发布会。李*名下的徐*、吕某某都是张*安排的。

5、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合作合同:2010年8月19日,张*与江西精*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成为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区诚信渠道商,具有特四级诚信渠道商资格。

6、张*获利及发展人员统计情况、部分下线人员网络结构图、部分下线人员常驻人口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张*的下线人员的层级、结构等情况,已经达到了三层三十人的追诉标准。

7、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关于被告人张*甲个人信息、下线人员的层级、结构、交纳保证金、返利、非法获利的相关证据信息均提取自江西精*有限公司的原始数据库。

8、江西*定中心张*甲会计司法鉴定:证实被告人张*甲于2010年7月22日注册,现为特区诚信渠道商。返利收入1598308元,返保证金105800元,返利提现1692300元,商户人数为840人。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97%(其余为消费返利)。

9、到案经过、张*甲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张*甲的身份信息。2013年10月15日,张*甲在妻子刘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所举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张*甲辩称其仅获利四五十万元,而且当时给曹某某15万,自己投资拿了6万,投资11万元左右买公司原始股,在公司为他人进行担保被扣30多万元。发展多层与事实不符。其没有上过台没有讲过课,我说的话不能左右他们,他们都是自愿的。韩*、李*、屈某某、杨某某他们四个人是搞传销的。

江西*定中心张*甲会计司法鉴定,系鉴定机构对江西精*有限公司的数据库数据进行固定后针对被告人的电子钱包、获利、等级等相关数据进行的鉴定,鉴定情况客观、真实、全面。张*甲获利及发展人员统计情况、部分下线人员网络结构图可以证实被告人张*甲的下线人员的层级、结构等情况,已经达到了三层三十人的追诉标准。被告人张*甲辩称其没有讲过课,但根据现有证据,其多次组织他人参加授课、培训和推介会等活动,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故对被告人张*甲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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