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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诉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杨*、周*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平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陈*、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杨*,原审被告人周*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杨*撤回上诉。

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17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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