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及其辩护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11月,翁*(已被判刑)被深圳积*有限公司委派至上海作为上海区域总经理,以本市闵行区莘福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为办公地点,以购买积宝盈手镯、玉佩等商品一、三万元作为入门条件成为会员,并让会员积极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由被发展人员通过购买积宝盈产品一、三万元获得再发展人员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成为会员可获固定和动态业绩的返利两部分。固定的返利第一期返利3%,以后每期返利是按前期利率的1.5倍递增,至第八期返利已收回成本并获利。为了达到更多的下线,要求被发展人员在前八期内需完成发展下线人员2名以上,即可在第十二期累计返利18万元(以投资3万元为例)。会员若发展下线就有获动态业绩的资格,可根据下线的业绩按比例获差额的动态积分作为业绩奖金。

被告人俞*在加入了积宝盈传销组织之后,在本市奉贤等区积极向他人宣传,组织下线人员去深圳积宝*上*公司参观,并由翁*等人进行进一步的宣传讲解,鼓动他人加入积宝盈传销组织并继续发展下线人员。经查,被告人俞*发展的下线人数为80人,涉案金额达531万元。

2013年9月5日,被告人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屠某某、诸某某、张*、张*、唐某某、邬*、张*、李*、王*、李*、楼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上海*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俞*在传销案件中的关系图、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以推销商品取得高额回报为名,引诱参加者购买商品并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俞*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俞*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