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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初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陆*以“爱搜索”网站(网址为www.acesse.com)为平台,以销售广告套装为名,采用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数计算上线报酬,通过互联网在本市及江苏省海门市进行传销活动。其间,被告人陆*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并进行培训讲课,骗取他人财物。截至案发,被告人陆*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的层级达到21个层级,人数达3800余人。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陆*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下线会员列表、爱搜索网站账户信息截屏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作案的动机、手段和犯罪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或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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