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9月起,被告人毛*加入“爱搜索”网站(网址为www.acesse.com)传销组织,发展毛甲、胡某某、龚某某等人为下线会员,以销售广告套装为名,采用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数计算上线报酬,通过互联网在本市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间,被告人毛*发展的下线会员的层级达到6个层级,达72人,获得返利共计美元28255.97元。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毛*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胡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下线会员列表、爱搜索网站账户信息截屏照片、银行账户明细、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作案的动机、手段和犯罪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被告人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