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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顾某某向他人宣传所谓的“北海岸开发项目”,以投资为由,许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得高额回报的依据,积极鼓动他人缴纳7万元入门费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顾某某以此方式累计发展下线9层32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夏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中*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宣传虚假的投资项目,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发展人员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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