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黄*及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7、8月份,被告人张*经张*松、被告人黄*经沈*甲(已判刑)介绍、推荐参加“十度空间”网络传销组织。2011年9月,被告人张*、黄*与沈*甲等人租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九号小区x幢813室作为财富沙龙,宣传、讲解“十度空间”,发展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黄*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提请对二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承认控罪。

辩护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仅提出被告人张*系自首,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7、8月间,被告人张*经张*松、被告人黄*经沈*甲(已判刑)介绍、推荐参加“十度空间”网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投资“十度空间”理财产品为名,参加者缴纳人民币7210元作为“投资仓位费”便可获得投资资格,获得投资资格后再投资即可获得收益。收益分为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参加者按照个人投资额度获得静态收益,分为日息、周*及月息;如果发展他人作为下线,还可按照下线缴纳的投资额度获得动态收益,分为推荐奖、组织奖及配对奖。参加者投资后需要进行注册,所获非法收益在网站中通过“财富分”的形式进入其个人帐户。“十度空间”组织会按照推荐人组成层级,每个人下面最多可放16个直推下线,按顺序自然组成层级。

2011年9月,被告人张*、黄*与沈*甲等人预谋单独发展团队,三人租用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九号小区x幢813室作为财富沙龙,在此继续宣传“十度空间”,三人分摊房租、讲解“十度空间”运作模式、发展前景、奖励分配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所发展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

2013年5月22日,被告人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5月28日,被告人张*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后公安人员到其公司对张*进行传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黄*均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证人沈*、施*、刘*、郑*、袁*、董*、屠*、李*、姜*、崔*、刘*、刘*、钱*、赵*、姜*、方*、潘*、刘*、阮*、古*、沈*、杜*、杨*、叶*、杨*、金*、邵*、叶*、杨*、于*、任*、郑*、阚*、周*、袁*、胡*、赵*、刘*、王*等人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接单、扣押决定书、宣传资料、传销人员组织体系图等书证材料,抓获经过材料以及被告人张*、黄*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黄*组织、领导以推销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在其公司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秩序及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银行卡、U盾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