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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4)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邵*、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左右,被告人吴*经杨*(已判刑)介绍,参加了“幸运52农场”网络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人民币2480元的价格购买1套“美安生命微量元素水”即成为“幸运52农场”传销组织的新会员,在传销网站(网址:www.xy52.hk、www.xy52vip.hk)上获得一个虚拟农场并种植作物、收获金币,农场升至18级后可将100金币兑换人民币1元提现。同时,成为会员后可推荐、发展他人加入成为下线,在网络结构上每人限2名直接下线,为一代,下线的下线为二代,依此类推。返利形式主要有3种,包括:(1)推荐奖,即前三代参加者投入金额的5%;(2)对碰奖,即两条下线中发展较差的一条线参加者投入金额的12%;(3)管理奖,即三代收入的10%。

被告人吴*加入“幸运52农场”网络传销组织后,为非法获取返利,发展了被告人罗*等人,罗又发展了褚*等人。截止案发,“幸运52农场”网络传销组织在本市形成了以被告人吴*、罗*及高清、高*、邢*(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达4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的传销组织。期间,被告人吴*、罗*租赁本市滨湖区万达公寓29号1103室为传销活动宣传点,被告人吴*还在网上设立了“金钥匙学院”网站,专门组织开展“幸运52农场”网络传销宣传活动。被告人吴*、罗*及高清、高*、邢*等人还通过“呱呱视频”网络社区,对上述传销活动进行宣传推介。

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罗*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涉案人员高清、高*、邢*、杨*的供述,证人缪*、褚*、陆*等人的证言,公安侦查机关制作、调取的案件侦破经过、宣传资料、辨认笔录及涉案人员杨*的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罗*结伙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上下线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提出吴*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传销组织层级结构、返利形式等事实,但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已掌握被告人吴*等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加入形式、人员构成等部分犯罪事实,并将其抓获,被告人吴*的归案不具有主动性,其供述的内容亦不属于其他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提出吴*不是组织者,处于从属、辅助地位,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在本市发起建立了“幸运52农场”传销网络,并在传销活动中从事策划、宣传等工作,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吴*、罗*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综合被告人吴*、罗*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认为对二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项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吴*、罗*违法所得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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