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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二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秋、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与吴*、王某某、李*与曹*(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翠峰豪园七栋B座501室,通过互联网以向虚拟的“美国CFC金融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分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发展下线6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2、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伙同谢*、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和平里龙军花园,通过互联网以向虚拟的“美国GD”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发展下线3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65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与他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翠峰豪园七栋B座501室,通过互联网,以向虚拟的“美国CFC金融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分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发展下线6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2、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与他人,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和平里龙军花园,通过互联网以向虚拟的“美国GD”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发展下线300余人进行传销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金额65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王某某、李*等人供述,证人宋*、李*等40余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扣押、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进行风险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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