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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某某、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焦作**民法院审理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解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毋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解放区,采取会员制模式,要求初加入者缴纳1300元入门费后,获取会员及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并能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以口头宣传,相互介绍等方式发展下线人员在互联网上购买“香港**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游戏股,直接或间接发展88人,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被告人郭某某负责办理会员注册、收取入门费、讲解帝盟国际的运营模式和好处。

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帝盟国际是按照外国直销模式运作的。游戏股票一股是1300元,会员最低购买一股,每个会员下面可以发展两个团队,也就是A、B两支,如果一个人购买一股的话,他需要将1300元钱通过网银汇到帝盟国际注册窗口链接的24个银行账号之一里面,或者新会员将1300元钱给他的上家,上家将1300元游戏币划拨到新会员账户内,新会员向公司账户里面划拨700游戏币,这样就成为新会员了。新会员的上家提下家每股100游戏币,这100游戏币是帝盟国际划拨到上家账户内,或直接划拨到新会员账户里收新会员100元现金。推荐奖一般都是提两个人的,也就是A、B两支直接的那两个人。另外上面的人可以得到对碰奖,对碰奖就是他下面的两支只要同级的达到平衡就可以提成,提成是有比例的,具体数字我不记了。游戏股票本身可以增值,然后再拆分,帝盟国际发行的股票被买完之后,股票就需要拆分。帝盟国际的工作人员是魏某某、毋某某、刘*甲、还有我,我、毋某某和刘*甲都有恒基帝盟国际工作室的钥匙,我们三个没事的话基本每天都在那,毋某某负责拉人和讲解,并给买股票的人注册账号。刘*甲不会操作电脑,她主要是负责拉人和讲解。我在帝盟国际主要负责帮来买股票的人注册和收取会费,然后将收来的钱通过农行汇到帝盟国际总部,还有就是给来买股票的人讲解帝盟国际的运营模式和好处。我讲解时用的是魏某某的账号,魏某某有两个账号,其中一个在另一个的下面,大部分人只知道魏某某第一个账号,我在给别人讲解时用的是另外一个账号,可能有些人会以为那是我的账号。我注册了四十多个新会员,我没有发展人。魏某某是高某某的两个下家之一,魏某某的下线一个是毋某某,另外一个是自己的账号,他自己的另外一个账号下面是董某某,刘*甲是毋某某的下线,冯某某是刘*甲的下线。魏某某经常给我零花钱,有时给100元,有时给200元,一共给多少钱不清楚。帝盟国际的宣传资料是介绍帝盟国际的情况、怎样运转、怎样挣钱的。

2、被告人毋某某的供述:2012年2月份,魏某某打电话约我在解放区服务楼见面谈点事,到那后,我向他咨询挣钱的项目,他说等会让高某某给我讲帝盟国**司挣钱的事。半个小时后,高某某来了,高某某就给我讲帝盟国**司的事情,高某某说他哥在博**委当干部,也在这个公司投有钱。魏某某说在解放区恒基财富大厦716室开了个帝盟国**司,这个公司是游戏理财股票,在网上买股票,最低投1300元,一半交给公司搞市场运作,一半买成股票,一天涨一分钱,涨到三毛钱就可以拆分了。我听后,决定向该公司投钱,当时我身上没钱,向魏某某借了2600元,找高某某买了一股。魏某某说介绍一个人,买一股的话,给我提钱,我就去帝盟国**司上班了。帝盟国际的工作人员有我、郭某某、魏某某,魏某某是帝盟国际在焦作的组织者和负责人。郭某某是魏某某的外甥,帝盟国际在恒基刚开始发展的时候,魏某某主要负责拉人、收钱,郭某某负责给来买股票的人讲解帝盟国际股票的好处,并帮他们注册账号。到后期魏某某因为忙,基本上把业务全交给郭某某负责了,钱也是由郭某某来收并汇到公司账上。郭某某在给别人宣传帝盟国际股票的时候说他买有股票,因为股票挣钱,才放弃工作的。不过他买了多少,怎么买的我不清楚。我的上线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线是高某某,郭某某是帝盟国际的主要负责人,但是他的上下线我并不清楚。在帝盟国际我是帮助来投钱的人注册账号和收钱,魏某某也不给我开资,我只是挣奖金,我自己注册的有四五十户,挣了大概三四万块钱,不过这些钱我又投到游戏股票里。

3、同案犯魏某某供述:2012年3月份左右高某某打电话说,她准备去深圳考察一个项目,是个游戏股,让我跟她去考察,一起干,我说没空。过了几天,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从深圳考察回来了,我俩在焦作市妇幼北边一个地下网吧见面。我快到网吧时,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生意,我说我在妇幼医院,我和毋某某见面后,我对毋某某说高某某考察过一个游戏股的项目,咱俩去见见。我们仨在网吧,高某某说帝盟国际游戏股是合法的、很好的项目,并且马上要拆分了,拆分后就可挣大钱,在帝盟国际的网上购买游戏股,一股是1300元,给1300股,一股一块钱,自己在网上注册自己的账户,600股公司打到投资户账户内,剩余的给公司了;投资户共分四个级别,一星1300、二星2600、三星7800、四星15000,最高可投资15000元,如果想投资多点,再注册个账户。游戏股也叫游戏币,每天都要涨,有时涨5厘,有时涨1分,打个比方,如果账户内有600游戏币,一天涨1分,涨率固定的话,30天就涨了3毛,达到2毛多或3毛,公司就将账户内的游戏股拆股,有时拆给2份,有时拆给3份,意思就是600股变成了1200股或1800股,然后再涨、再拆,如果想兑现的话,就在网页上点击“卖”链接,卖的游戏股乘以卖时的涨率就是人民币,然后相应的现金汇到投资户注册时的银行账户内。高某某说发展人还有提成,提成是10%,只能提成一代。介绍的投资户在卖游戏股时还要奖励一点,具体多少不清楚,是网上系统奖的。另外还有一个提成叫级差奖,发展的人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提成10%,打个比方,我发展两个以上下家,他们又往下发展,如果他们发展的人都达到相同的人数,可以提成10%,必须对称,这个提成也是公司以游戏股的形式划到账户里。高某某说过后,我和毋某某先让高某某买了游戏股,我买的是1300元。高某某在网吧的电脑上打开帝盟国际网页,在注册页面上给我注册的,当时我将1300元现金给高某某,高某某通过自己的账户将她账户内的1300游戏股打给公司,然后将我的注册账户点击成一星,高某某账户内的游戏股就少了1300,我的注册账户内有了600股。毋某某的也是这样买的,她买了多少,不记了。第二天或第三天,因为帝盟国际刚开始,没涨多少就给拆分了,并且给拆成3了,我的600股变成1800股,拆分后,我和毋某某相信帝盟国际游戏股是真的,可以挣钱,让人来投资可以得提成,我和毋某某决定租房干帝盟国际,我和毋某某共同出资将焦作市恒基大厦716房间租下了,我出了1500元,毋某某出了500元。另外我在十一中对面君子居宾馆干过十几天,是高某某租的房子,还在恒基大厦对面的华龙宾馆三楼客厅里干过几天。最后才在恒基大厦租房干。租过房子以后,我外甥郭某某放假来看我,我让他帮我操作电脑。我和毋某某、刘*甲等几个人负责拉人,让他们投资,如果是我发展的人,公司将提成直接划到我的账户里,其他人发展人也是一样的。如果我的账户里有足够的游戏股,我将相应的游戏股通过网页链接划到公司,再点击投资户的注册账号,选择几星后,投资户的账户内就会有相应的游戏股,这样就完成注册了。如果我的注册账户内没有游戏股,我就通过我的账户内的银行账户向公司汇钱买游戏股,然后再给投资户注册。介绍一个人按照10%的比例提成电子币,帝盟国际直接将电子币打到我在帝盟国际的账户上,成为原始的游戏币,原始游戏币根据游戏规则可以拆分,打个比方,我介绍一个人投资2600元帝盟国际,我得到260的电子币,这260电子币如果不进入规则而进行提现只能提几块钱,这是根据游戏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说的,有的电子币值1毛钱,有的值3毛钱,所以电子币在没有拆分之前是没有人提现的,260电子币经过几次拆分之后就可能变成7600电子币,而这时电子币经过几次拆分也涨到了两三毛,这样再提现就可以得到2280元。所以我得到的提成都没有提现,都在我的账户里面,有20万的电子币。我就发展毋某某一个人,毋某某又往下发展了,然后毋某某的下家再发展。我去投资点有两次,每次都见有十七八个人,他们都是投资帝盟国际的,这些人我不认识,这些人又往下发展了,每个人发展了几个人,发展到哪个程度我不清楚,但在我和毋某某的投资点投资帝盟国际的人要超过四十个人,投资最低也有五万元。我就认识毋某某、刘*甲,还有一个姓楚的女的。我的另外一个下家我不认识,是我在网上认识的。我的上家是高某某,毋某某的上家是我。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帝盟国际在焦作的总负责人是高某某,我的上线是毋某某,毋某某的上线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线是高某某。我发展冯某某、牛某某、还有一个姓席的、一个姓单的等人,冯某某她们发展有下线但具体谁我不清楚。我在帝盟国际投了4-5万元,我发展下线,投1300元提70-80元,投的多提的多,我的下线一共投有十几万,我一共提成有六七千元钱。我是通过人传人的形式,跟别人讲述帝盟国际如何好、可以挣钱等形式宣传帝盟国际的。魏某某是帝盟国际在焦作的负责人,郭某某在帝盟国际帮魏某某打理具体事务,刚开始发展的时候,魏某某主要负责拉人、收钱,郭某某负责给来买股票的人讲解帝盟国际股票的好处,并帮他们注册账号。到后期业务稳定后,再加上魏某某和别人打架出事了,帝盟国际的业务基本上全交给郭某某负责了,公司的事都是郭某某拍板儿决定的。郭某某买有帝盟国际股票,他在给我们介绍帝盟国际的时候曾经打开过网页让我们看过,他是在魏某某的下面,和毋某某是一级的,不过买了多少不知道。毋某某也经常在恒基帝盟国际待着,给来买帝盟国际的人介绍股票,并给他们注册账号。

5、证人冯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3日下午,刘*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恒基大厦716房找她,到那以后她就给我介绍那的负责人魏某某,当时毋某某也在场。刘*甲给我讲,帝盟国际项目非常好,只涨不跌,每天最少涨一分,一个月以后本钱就可以挣回来,另外还有碰对奖和推荐奖,发展一个下线,他投资2600元我就可以提成140元,投的多,提的也多。我先后两次交了5200元,我是刘*甲的下线,我又发展了袁**和袁**,还有王**、杜某某、李**、金**、聂某某、何**、赵**、徐某某、赵**等人。这些人交过钱以后,本来我可以提成的,可网关了我也没挣到钱。

6、证人刘**的证言:刘*甲给我打电话让我投资帝盟国际股票,我又发展了两个人。

7、证人刘**的证言:在帝盟国际我的上线是郭某某,郭某某的上线是魏某某,魏某某的上线不清楚。我又发展程某某、何**、自己的亲戚等6个人加入了帝盟国际,何**发展了娄某某。我投资了1.56万元,发展下线投2600元提190元,投的多提的多,我的下线一共投有5.2万元。宣传帝盟国际的方式是通过人传人的形式,跟别人讲述帝盟国际如何好,可以挣钱等。

8、证人王**的证言:刘**、毋某某对我说有个项目不错,让我看看,我到恒基大厦看了,郭某某、毋某某操作电脑,刘**负责宣传、演讲、拉客户。我在帝盟国际投资四个单,一个单是7800元,三个2600元,其中7800元的给刘**了,剩下的给毋某某了。刘**、毋某某在帝盟国际中是平等的,都是魏某某的下家,魏某某的上家是高某某。我发展有两个人,一个是王*乙,一个是朋友石某某,她俩没有再发展人。在帝盟国际,发展一个人有提成10%左右,还有一个碰碰奖,可以提10%。我知道魏某某、毋某某、刘**、郭某某都提我的钱,高某某是否提成我不清楚。

9、证人王**的证言:我的朋友杨某某介绍我进帝盟国际,她带我去恒基财富大厦716室找到毋某某给我注册的账户,我在帝盟国际投资有1300元。

10、证人范某某的证言:我的朋友杨某某介绍我进帝盟国际,她带我去恒基财富大厦716室找到毋某某给我注册的账户,我在帝盟国际投资1300元。

11、证人王**的证言:我在帝盟国际一共投1300元,我的上家是范某某,范某某去医院找我跟我说有一个网上炒股的,这个股票涨的很快,1300元一股,可以挣钱,我就抱着试试的态度投了1300元。

12、证人连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租用恒基大厦716房的情况。

13、证人赵**、杨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证实投资帝盟国际游戏股的人员的报案情况。

14、帝盟国际行业分析单证实帝盟国际的宣传资料内容。

15、银行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作案使用和上线联系的农行卡号超过一年以上没有任何使用记录,被转为“休眠账户”,无法查询其之前的交易记录。

16、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某的住处搜查,将一台笔记本电脑予以扣押。

17、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关于帝盟国际案件证据复核复查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刘**、李**等人的电话询问记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对王**、宋**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报案人登记表135人中,有4人在登记表上出现,但是卷宗没有相关材料;报案人登记表没有登记但案卷中有材料的有11人,但这11人无法通过其陈述的相关人员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传销;这135人中有赵**、范某某、杨某某、金**等56人可以通过相关人员的证词证明参与帝盟国际传销;其余人员只有其本人陈述参与帝盟国际,但无法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参与帝盟国际。公安机关逐一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复核复查,但均未到,后经电话联系并录音,查实情况为:有人证录音的有19人,没有人证录音的有29人,录音中称不是报案人本人的有5人,有4名报案人的电话是空号,有22名报案人的电话没人接听。

18、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自2013年8月16日被郑州**看守所临时羁押,2013年8月2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民警押解出所。

19、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毋某某的到案情况。

20、二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焦作**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各判处被告人毋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不是主犯。2、有自首情节,一审没有考虑。3、案发后积极退赃,一审没有考虑,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关于被告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不是主犯,应是帮助犯的理由,经查,被告人毋某某为了公司的营运积极出资租房、积极拉人注册会员、讲解帝盟国际的好处,对帝盟国际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一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辩解系不是主犯,应是帮助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是在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将另案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毋某某传唤到案的,其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其辩称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毋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有退赃情节的理由,经查,2013年公安机关暂扣毋某某30000元,2015年元月5日已由其丈夫王**领走,不存在退赃的事实,故其辩解有退赃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毋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购买“香港**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游戏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毋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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