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潘*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潘*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潘*甲及辩护人胡**、覃**、韦**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1年7月,被告人王**持吴**的身份证到香港登记注册成立福海**限公司(下称福**司)后,与吴**、陈*正、康**制作www.**com公司网站,以传销的方式合伙经营该公司圣洁丽*女士单月套装、双月套装、男士脐疗套装、正能量焕颜平衡液、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等保健品和化妆品,后因合伙人内部发生纠纷,陈*正、康**离开公司。被告人王**于2012年4月接手公司后与吴**(2012年7月离开公司)又制作www.fuhi688.com网站,继续从事上述传销活动,其运作模式为,每位参与者必须缴纳入会费购买公司产品才能取得会员资格,即缴纳2100元、4200元、8400元相应选购公司4200元、8400元、16800元产品,向介绍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注册登记成为公司普卡、银卡或金卡三种级别的会员,取得公司会员ID账号和密码后,可登录公司网站,按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按原价售予他人,亦可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公司各种奖金,并可查询会员每日各种奖金收入情况。发展会员实行双轨制,即成为会员后,可按左右两区发展两个直系会员,每个直系会员又可各自发展两个真系会员,高层会员可以向下发展跨系会员,以此类推,呈金字塔向下扩展。会员只有销售产品、发展下线会员或开设加盟店才可获得公司奖金。公司根据新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左右两区对碰及上下线会员收益、下线会员代数、层级及开设加盟店等情况,视不同的级别和比例,给予会员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管理分红、市场分红、店补奖等七种奖金。普卡、银卡、金卡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每日收益封顶分别为2000元、4000元、8000元,超出部分归公司所有。奖金实行当日结算,由公司直接转入会员银行账户。2012年7月12日,为便于公司经营管理,被告人王**与广西中**责任公司(下称中**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委托该公司制作福**司www.fohivip.com网站,通过该网站管理会员、自动计酬,并利用肖**、王**、吴**、宋*的银行账户收取会员入会费或发放会员奖金,同时,为壮大公司发展规模,获取更大非法利益,被告人王**先后在广西南宁、北海、贵港、百色等地举办公司系统启动、培训大会,宣传、推介公司产品、系统及会员、奖金制度,发展了彭**、陈*江、覃**、谭**、李*乙等赢和系统八大策略委员及滕**、蓝**、李*警、杨**、黄**等八大发展委员,并在南宁、百色等地成立多家加盟店(报单中心)。截止2013年8月,福**司吸收、发展会员达5000余人,会员遍及广西、云南、贵州、山东等省份,收取会员入会费共计2000余万元,从中发放会员各类奖金共计1100余万元。据此,被告人王**通过福**司传销活动,从中非法获利900余万元。

被告人潘*甲于2012年3月,经邱**介绍,在福海**江南区方某兰加盟店缴纳8400元入会费购买福**司产品,登记注册成为金卡会员后,积极参与福**司传销活动,先后在南宁、百色等地参加福**司各种活动,宣传、推介福**司产品、系统和制度。通过上述活动,被告人潘*甲发展了樊*、李*甲、覃**、蓝*甲、廖*、吴**等传销骨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4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14余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潘**及涉案人员陆**、黄**、李*甲、晁*、谭**、陆**、邹*、蓝*乙等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福**司部分产品、宣传资料、电脑、手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U盘、订货单、送货单、客户通讯录、笔记本、银行卡等涉案物品;冻结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宋*6221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54566.71元及其兴业银行股**3906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443403.31元;冻结中**银行广州员村二横路支行王**6278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906877.29元及其中国邮**有限公司广州市员村营业所6272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44724.53元;查封宋*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2号15号房产(产权证号1517)一套,该房产系宋*用福**司传销所得的215万元及向广州**管理中心贷款的50万元所购买。

再查明,案发后,宋*代被告人王**退赃5002044.84元,涉案人员李*乙退赃20000元、陆某丙10000元、陆某丁20000元、黄*戊150000元、蓝*甲6000元、李*甲20000元、蓝*乙80000元、吴某乙58864元、谭**50000元、蔡*1191元、黄*庚5000元、杨*乙900元、邵*4593元,上述退赃共计人民币5428592.8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18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到匿名群众举报,称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瑞丰大酒店二楼紫荆花厅有约二百人举行会议,涉嫌传销活动,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同月20日立案侦查。

2、福**司传销系统运作模式证实,每位参与者必须出资购买会员资格,向介绍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并缴纳不同级别的入会费,取得公司会员ID账号和密码后,可登录公司网站,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按原价销售他人,亦可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奖金、查询会员每日各种奖金收入情况。发展会员实行双轨制,即成为会员后,可发展两个直系会员,每个直系会员又可各自发展两个直系会员,高层会员可向下发展跨系会员,会员只有销售产品、发展下线会员或开设加盟店才可获得公司奖金。会员最高可拿到对应阶层当日的封顶收益,超出部分归公司所有。会员分为三种级别:1、普卡会员,须向公司缴纳2100元入会费选购公司4200元产品,产品可自用或按原价销售他人,发展下线会员每日收益封顶为2000元;2、银卡会员,须缴纳4200元入会费选购公司8400元产品,发展下线会员每日封顶为4000元;3、金卡会员,须缴纳8400元入会费选购公司16800元产品,发展下线会员每日封顶为8000元。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管理分红、市场分红、店补奖、税收管理七种,实行每日结算。1、零售提成,即会员发展新会员,可得到新会员缴纳会费的10%;2、批发提成,每为公司发展两个对称的下线,形成左右对碰,可得到下线最低金额的15%,下线再形成分组对称,又可两组对碰,得到两组最低金额的15%,可获得下八层的收益;3、培育奖,本人直接发展一名会员为第一代,第一代发展的新会员为第二代,第二代发展的新会员为第三代。金卡会员可拿到下数第一代会员交纳会费的10%、下数第二代的5%、下数第三代的5%;银卡会员可拿到下数第一代会员缴纳会费的10%、下数第二代的5%;普卡会员可拿到下数第一代会员缴纳会费的5%;4、管理分红,金卡会员可拿到上数第一层日收益的10%、上数第二层日收益的5%、上数第三层日收益的5%;银卡会员可拿到上数第一层日收益的10%、上数第二层日收益的5%;普卡会员可拿到上数第一层日收益的5%;5、市场分红,会员发展下线可得到自己所处层级以下八层会员缴纳会费的1%,下线人数最多达512人;6、店补奖,缴纳8400元入会费选购公司产品成为金卡会员后,还需缴纳4万元购买公司8万元产品才能开设加盟店(报单中心),公司给予加盟店两个月每月2000元的店补费;7、税收管理,公司从每人每日收益中收取11%的税收管理费,扣除该费用后,才把剩余的收益发到会员账户。

3、潘**会员网络图证实,其上线会员为班雅丽,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为樊*、李**、蓝*甲、廖*等140余人,层级多达9层,会员涉及广西、云南、贵州、山东等省份。

4、证人李*乙的证言、其绘制的网络图、从其身上查获的网络图及其辨认笔录证实,福**司是一家经营妇科保健品的公司,法人代表为王**,产品有圣洁丽*男士脐疗套装、圣洁丽*女士套装、葡萄籽胶囊、正能量水等六款产品。2012年3月,其经彭**介绍,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并交纳450元购买福**司两盒产品后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公司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需要购买公司2100元、4200元、8400元的产品。成为公司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资料和奖金收入情况,并可按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原价卖给他人。其先后参加了福**司在南宁、北海、贵港、百色等地举办的各种会议,内容为介绍福**司现状、产品、会员制度、奖金制度及运作模式。福**司有彭**、陈**、覃**等八大策略委员和滕**、蓝**、李*警等八大发展委员。福**司奖金制度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管理分红等七种,实行每日结算。其上线会员为谭**,下线会员为滕**、苏**等人。覃**的下线会员为周某艺、孙**、黄**等人,其在福**司期间共获利2万余元。经辨认,李*乙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王**就是福**司董事长。

5、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6日,其婶黄某玲带其到蒙*的理发店,由蒙*介绍,转账8400元到蒙*老公邵*的账户,购买福**司产品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原价卖给他人,也可实行公司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公司提成。

6、证人邵*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或5月,其与老婆蒙*经黄**介绍,先后各交纳4200元购买福**司产品,并向介绍人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注册成为公司银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可登录公司网站,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原价销售他人,也可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提成。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需要购买金额不等的产品,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其成为会员后注册了两个会员号,共获得福**司返利4593元。其老婆蒙*先后发展了六个下线会员,其与老婆的上线会员为黄**。

7、证人陆**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经蒙*介绍,汇款4200元到福**司购买产品,注册成为该公司银卡会员。要想成为福**司会员,必需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并交纳不同级别的金额购买产品。取得会员资格后,方可登录公司网站,浏览公司相关情况及按五折购买产品自用或销售他人,也可实行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提成和奖金。其上线会员为蒙*,其先后介绍五六个人使用产品,从中获利700元左右。

8、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其经蒙*介绍,花了8400元购买福**司产品,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福**司实行会员制,必需交纳不同级别的金额购买产品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电话号码。福**司发展会员实行双轨制,以发展会员的人数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其上线会员为蒙*。

9、证人黄**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5日,其经谭**介绍,交纳8400元购买福**司产品,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加入福**司除了需要交纳不同级别的金额购买产品外还要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和电话号码。

10、证人蒙*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底,其经黄某戊介绍,购买福**司8400元的产品后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福**司的产品有男士脐疗套装、女性丹丸、养颜修复液、葡萄籽胶囊等产品。公司实行会员制,参与者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并交纳不同级别的金额购买公司产品,才能成为会员,得到会员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网站,查询每日奖金收益情况,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原价销售他人,也可实行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福**司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分别需要交纳2100元、4200元、8400元购买产品。奖金制度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管理分红等七种。其发展的下线会员有邵**、邵*、陆**、蒙*摇、黄**五人,前后共获得福**司返利2940元。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4日,其经王*乙介绍,交纳8400元购买福**司产品后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福**司实行会员制,必需用个人身份证登记才能成为会员。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需要交纳2100元、4200元、8400元购买公司产品。

12、证人黄*乙的证言证实,中**司的法人代表为其本人,公司位于南宁市民生路绿都商厦14楼1418室,注册资金50万元,员工二十余人,经营范围为网站和软件开发。公司内设财务、市场、技术、测试四个部门。员工韦*甲负责财务,陆*乙负责服务器管理和维修,韦*乙、黄*丙为市场部业务员。公司业务由市场部业务员与客户洽谈,谈好后签订合同,客户将定金转到其账户,剩余款项等网站或订制的软件测试合格后付清。公司有一个专门用于做直销行业的飞鹰软件,应客户要求可用该软件定制网站和会员结算系统。

13、证人韦**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3月到中**司负责财务工作,公司总经理为黄*乙,员工有二十余人左右,其中负责前台有周*甲、业务部有十人左右,分为两组,组长分别为黄*丙和韦*乙,技术部一人,网络部一人叫陆**,公司业务为帮客户承建网站、开发会员结算系统、互联网域名申请、互联网服务器维护及空间租用。公司的运营模式为业务员接单并与客户签订合同,将合同交到其手上后,客户将定金打入总经理黄*乙的账户,黄*乙收到款后电话通知其做账,然后安排技术人员开发合同项目。经辨认,编号为A128042项目合同客户名称为福**司,域名为www.fohivip.com,签订合同人为王**,签订日期为2012年7月12日。

14、证人周**的证言证实,中**司有员工二十余人,法人代表为黄*乙,公司设有销售部,下设三个组,组长分别为黄*丙、韦*乙、韦**,网络部有陆*乙一人,技术部有黄*帆、黄*丁、刘**、张**四人,财务部为其本人与韦*甲两人,还有人事行政部和新产品事业部等共五个部门。其在公司做前台接待,并负责公司日报统计,还负责招聘和培训员工。中**司的业务主要是做软件开发和网站制作并对外销售。

15、证人莫*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4月在中**司新项目部工作,负责新产品的数据分析。中**司的法人代表为黄*乙,公司员工有二十余人,其中美工一人、前台一人、财务一人、网管一人、业务部十人、技术部六七人。其所在的新项目部有林*、梁*和其三人。前台由周**负责,财务由韦*甲负责,公司的运营模式为利用互联网发帖和广告寻找客户,客户通过互联网留下的联系方式与业务员联系,业务员接单后与客户洽谈并签订合同,之后由公司安排技术人员开发合同项目。

16、证人陆*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11月到中**司工作,任职于公司网络部,从事网络管理工作。公司法人代表为黄*乙,公司设有五个部门,其中销售部有黄*丙、韦*乙、韦**等人,技术部有黄*帆、张**、黄*丁、刘**,人资行政部有韦*甲和周*甲,新产品事业部有林威,网络部就其一个人。中**司经营的业务是定制软件开发、网站开发及托管服务器,在定制软件和网站时有一个专门做直销的软件,名叫“飞鹰直销软件”,主要用于定制网站和会员结算。

17、证人韦*乙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7月加入中**司,任职于销售部,为销售部业务员。中**司的法人代表为黄*乙,该公司有二十名员工,内设业务部、技术部、网络部等,经营的业务有承建企业网站、网上商城、会员结算系统、互联网域名申请、互联网网站服务器维护及空间租用。中**司开发有一个专门做直销行业的“飞鹰直销软件”,公司的运行模式为业务员利用互联网发帖和广告寻找客户,客户通过互联网留下的联系方式与业务员联系,业务员接单跟进,与客户签订合同,由财务确认客户的开发款到账后,由老板黄*乙安排技术人员开发合同项目。

18、证人黄**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6月加入中**司,任职于该公司销售部,担任销售部组长。中**司的法人代表为黄*乙,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定制软件及网站托管服务器服务。公司在定制软件和网站时有一个专门从事直销行业的“飞鹰直销软件”,该软件主要是为客户定制,用来计算工资或奖金的系统。

19、证人黄**、张**、陈*、韦*乙、黄**的证言证实,中**司是一家为客户定制软件、网站系统开发、托管服务器服务的公司,法人代表为黄*乙,公司开发有一个专门做直销行业的“飞鹰直销软件”,是一个会员管理系统软件,同时有一套专门培训销售人员的资料。2012年7月,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编号为A128042。

20、证人张**、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其二人到深圳市**技有限公司工作,张**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李**担任技术部主管,公司法人代表为黄*乙,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和电子商务。

21、证人黄*戊的证言、其绘制的网络图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其经滕某峰(滕**)介绍,到南宁市时**司报单中心刷卡消费8400元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和农行卡,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五折购买公司产品,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取佣金和提成。同月底,其向福**司交纳4万元后成立了南宁西乡塘加盟店。王**为福**司的法人代表,彭**为该公司网站创始人,公司使用的是赢和系统,经营模式为双轨制。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产品有“圣洁丽颜、葡萄籽、正能量”等系列产品,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其发展下线会员有李*翠、黄*岚、蔡**等60余人,前后共获利15万余元。期间,其带领伙伴到南宁、百色、北海参加福**司举办的系统启动大会,参加大会的领导有王**、彭**、周**、陈**等八大策略委员及何**、李*警、吴**等八大发展委员。会议内容为讲解公司产品及会员、奖金制度并播放病例视频等。经辨认,黄*戊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会议主持人及高级业务员。

22、证人黄*己的证言证实,其与妻子黄*戊均为福**司金卡会员,黄*戊还投资4万元开办了一间加盟店。其先后参加福**司在南宁、贵港、北海等地举办的招商会和系统启动大会。彭**、李**、周**、陈**、覃**等人为福**司赢和系统八大策略委员。其妻黄*戊的介绍人为滕某峰。

23、证人蔡*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其经堂嫂黄**介绍,通过农业银行转账8400元到指定账户,购买福**司价值16800元的保健品,并按要求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交给黄**,帮助其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

24、证人李**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2年5月,其经樊**介绍,到南宁市**招待所五楼方**经营的福**司加盟店,交纳4200元购买公司产品,注册成为福**司银卡会员。福**司的老板为王恩泉,发展会员实行双轨制,产品有圣洁丽颜系列产品,购买的产品既可自用亦可作为事业赚钱。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成为会员后,其又于2013年2月申购8400元产品,成为金卡会员,并交纳4万元成立了南宁**单中心。其上线会员依次为樊**、樊*、潘**,下线会员为潘**、曹**、李**等124名会员,前后共获得福**司提成及报单点利润共3万余元。

25、证人陆**的证言、其绘制的网络图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其经李*乙介绍,在其姐陆**开设的福**司百色报单点购买8400元产品后,注册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五折购买公司产品,查询个人奖金进账情况,并可按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其帮陆**管理报单中心获取报单费3万余元。其上线会员为陆**,下线会员为周**。经辨认,陆**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赢和系统的高级业务员。

26、证人陆**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3年6月13日,其经李*乙介绍,购买福**司8400元的保健品后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随后其又向福**司交纳4万元在百色开设了一间报单中心,该中心平时由其妹陆**管理,只要有人加入,报单中心可得到5%的提成。会员可登录公司网站,半价购买公司产品用于销售或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发展会员实行双轨制,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其发展的下线会员有妹夫梁**和妹妹陆**两人。

27、证人邹*的证言、其绘制的网络图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其老公李*乙帮其向福**司交纳8400元,并用其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号码办理入会手续,成为福**司金卡会员,得到价值16800元的产品。公司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需要交纳2100元、4200元、8400元购买公司4200元、8400元、16800元的产品,产品有“圣洁丽颜、葡萄籽、正能量”等系列保健品。成为会员后,其发展下线会员二十余人,其上线会员为谭**,下线会员为邹**、王**等人。经辨认,邹*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王**就是福**司的董事长。

28、证人蓝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经吴**介绍,向福**司交纳8400元购买公司产品,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半价购买公司产品,亦可发展下线会员获得提成。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需要交纳2100元、4200元、8400元购买产品。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自2013年5月25日至同年7月23日间,吴**帮其发展多名下线会员,前后获得福**司提成奖125895元。其参加过福**司在北海召开的会议,会上见到公司董事长王**、赢和系统负责人彭某杰及主持人李**等人。

29、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其经蓝*乙介绍,花450元购买福**司圣洁丽颜男士、女士丹丸各一盒后办理了一张普卡,得到福**司提供的账号,用该账号登录公司网站,可半价购买公司产品或发展下线会员获得提成。其成为会员后,参加过福**司在南宁、北海举办的推介会,其认识该公司董事长王**及业务骨干彭**、方**、苏**等人。福**司有两个部门,一个是策略委,一个是发展委,策略委其只认识彭**、李**、陈**,发展委只认识黄*戊。其上线会员为蓝*乙,下线会员为张**、关**等人。其在福**司前后共获利2万余元。经辨认,吴某乙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就是福**司会议主持人、负责人、策略委之一。

30、证人晁*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王**系其山东老乡,2004年在广州康**限公司共事时相识。2011年11月,王**称自己开了一家福**司,叫其过去帮忙。福**司法人代表为王**,系王**、陈*正、吴**、阿*合伙开办,注册资金10万元,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海龙小区一楼,办公面积20平方米,只有几张桌子和两台电脑,没过几个月就散伙了。这一次其在福**司工作一个星期左右,从事的是文职工作,帮王**搜集网上中医药方面的资料,复制成福**司的宣传广告。2012年5月,王**租其房子后,又叫其代为加工药品,有清毒型、调养型和滋养型三种丹丸,后因其怀孕要生小孩,只做一个月就不做了,这次其代王**加工药品约10000粒,获取加工费2000余元。之后王**又叫其组织六七个人加工,前后三个月时间,共加工了22000粒丹丸,王**为此向其支付了45000元的加工费。经辨认,晁*从一组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王**就是福**司传销体系中的组织、领导者;从另外一组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吴**就是福**司负责管理财务的人。

31、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左右,晁*叫其到她家加工药丸,由晁*提供药丸和纱布,教其将药丸包成圆状,完成后交给她,每粒药丸付加工费5分钱,一起加工的还有附近一些妇女。

32、证人蓝某甲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2年7月,其经潘**推荐介绍,到南宁市星光**五楼福**司方*报单中心,交纳8400元购买福**司圣洁丽颜男士脐疗套装等产品,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其上线会员依次为李**、韦*东、樊*、潘**、黄**。成为会员后,为壮大会员队伍,获取更大利益,其先后发展了梁耀航、潘**、朱*、李**、李**、蓝某方等人成为下线会员,从中获得福**司提成12000元。

33、证人陆**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2年9月,其经朱*介绍,向福**司交纳4200元购买保健品后取得银卡会员资格,并得到介绍人提供的公司会员账号和密码,登陆公司网站,查阅每日奖金收入情况,并可五折购买公司产品,同时也可实行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回扣。其成为银卡会员后不久又向福**司交纳8400元,晋升为金卡会员。其上线会员为朱*,下线会员为陆**、韦*先、杨**。

34、证人周**、向*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20时许,其二人与罗**、黄**、周**在黄*戊家聚会时,公安民警进入黄*戊家搜查,查获福**司产品、宣传资料及认购单等物品。

35、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20时许,其与黄**、向*、周*乙在黄*戊家吃饭时,公安民警进入黄*戊家搜查,查获福**司产品、宣传资料及认购单等大量物品。在这之前,其向黄*戊购买过福**司生产的男士脐疗套装、凝胶、葡萄籽等产品,价款1480元。

36、证人廖*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2年8月,其经潘**介绍,到南**光大道29号协和招待所五楼方**经营的福**司加盟店,以8400元购买圣洁丽颜系列产品,成为福**司金卡会员。成为公司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购买产品,亦可实行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其先后发展了游*旺、秦**等下线会员,从中获得福**司返利3000余元。其上线会员为潘**,下线会员为游*旺、秦**、陈*等十余人。

37、证人黄某庚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3年4月22日,李*乙到隆林县举办知识讲座,介绍福**司产品、会员制度及奖金制度,其从讲座中得知,成为福**司会员后可半价购买产品,还可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提成。次日,其将8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交给李*乙,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并得到该公司价值16800元的产品。成为会员后,其按公司实行的双轨制发展了几个会员,共获利5385元。其上线会员依次为王**、王**、陆**、李*乙、谭某莲,发展的下线会员为黄**、黄**、何**、谢*双。

38、证人杨**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7日,其经王*乙介绍,花8400元购买福**司保健品,并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用介绍人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网站,查询每日奖金收入情况,并可半价购买公司产品或按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提成。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管理分红等七种。其成为会员后收到福**司通过网银转来的奖金426元。经辨认,杨**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赢和系统的会议主持人及高级业务员。

39、证人林*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中旬,其经邹*和妻子彭*介绍,花8400元购买福**司保健品,并提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注册成为公司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半价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原价卖给他人,也可实行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公司提成。

40、证人彭*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中旬,其经邹*介绍,购买福**司2100元产品,并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成为公司普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五折购买产品自用,亦可按原价卖给他人,也可按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提成。其成为会员后,发展了丈夫林*成为金卡会员,从中获利700余元。

4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其经李*乙、邹*介绍,花8400元购买福**司保健品,并提供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

42、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或6月,其经邹*介绍,花8400元购买福**司保健品,并向邹*提供身份证、银行账号和手机号码后注册成为公司金卡会员。

43、证人王**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4日,其经陆某己介绍,购买福**司8400元的妇女保健品,注册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公司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要购买2100元、4200元、8400元的产品,其先后注册了三个账号,分别为其本人及丈夫和儿子。经辨认,黄*清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赢和系统的会议主持人及高级业务员。

44、证人陆**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20日,其经谭**介绍,以8400元购买福**司保健品,并向谭**提供个人身份证和银行账号,注册成为该公司金卡会员,得到公司提供的会员账号和密码。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查询每日奖金收入情况,并可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卖给他人。期间,其在南宁、百色参加过福**司举办的培训会,讲课的老师有王**、李*乙、彭**等人。经辨认,陆**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赢和系统的会议主持人及高级业务员。

45、证人王**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4月,其经陆某己介绍,得知福**司是一家专营保健品公司,要想成为该公司会员,必须购买2100元、4200元、8400元的产品,并向介绍人提供身份证和银行账号,经登记注册,成为公司普卡、银卡、金卡三种会员,并取得会员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网站,查询会员每日奖金进账情况或五折购买公司产品。其曾在南宁、百色参加过福**司举行的各种会议。其花8400元购买公司产品,成为公司金卡会员后,持父亲王*随、丈夫杨**、表妹王*会、侄儿郭*、弟媳杨*依的身份证注册了六个账号,除父亲王*随为银卡会员外,其余均为金卡会员。经辨认,王**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赢和系统的会议主持人及高级业务员。

46、证人杨**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其经王*乙介绍,交纳4200元购买福**司保健品,并提交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后注册成为该公司银卡会员。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需要交纳金额不等的会费,任选公司价值不同的产品。成为会员后,可五折购买公司产品,亦可发展下线会员获得提成。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等七种。其曾参加过李*乙在隆林举办的福**司培训会,其加入福**司后获得公司返利900元。经辨认,杨**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乙就是福**司的会议主持人及高级业务员。

47、证人潘**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春节过后某日,经朋友介绍,其以2100元向一名姓方的美容院老板购买了十套福**司生产的“圣洁丽颜”产品,一个姓蓝的男子在给其送货时介绍了福**司一些返利及会员制度,并向其要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办理了会员卡。福**司规定,必需购买十套以上的产品才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按五折购买产品,亦可发展下线会员获得返利。经辨认,潘**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蓝某甲就是向其送产品时介绍福**司返利制度和会员制度并帮助其申请成为会员的人。

48、证人樊*的证言及其绘制的网络图证实,2012年3月9日,其经潘**、方**介绍,购买福**司2000元的保健品,注册成为该公司普卡会员。2013年8月,其又购买了6400元的产品,晋升成为公司金卡会员。福**司的保健品有女性养护双月套装、女姓养护单月套装、正能量焕颜平衡液、拉斐葡萄籽软胶囊等系列产品。要想成为福**司会员,需出资购买不同级别的会员资格,向介绍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和银行账号,取得介绍人提供的会员账号和密码后,可登录公司网站,查询每日奖金收入情况,并可按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按原价销售他人,亦可按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获取提成。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需要交纳2100元、4200元、8400元入会费,交纳会费后可双倍任选公司产品,金卡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每日收益封顶为8000元。其上线会员为潘**,下线会员为覃燕花、谢*、樊**、潘**、李**等十二人,其前后共获得福**司提成2万余元。

49、证人朱*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其经蓝某甲推荐,到南宁市星光大**海公司报单中心,花2100元购买该公司生产的圣洁丽颜女性双月套装等保健品,并用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登记成为普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半价购买公司产品或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其曾用自己的会员卡帮母亲购买了2100元的保健品。

50、证人黄*辛的证言、其绘制的网络图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中旬,其经蓝*甲推荐,到南宁市**报单中心,将8400元现金和身份证、银行卡交给一名叫李*的人,帮忙注册成为福**司金卡会员,并得到十盒公司产品。同年8月底,其又通过网银转账27300元到蓝*甲的工行卡,帮其妻子周**购买产品并办理了入会手续。期间,其认识了福**司高级业务员李*甲等人。成为公司会员后,可半价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卖给别人,也可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利。其上线会员为蓝*甲,下线会员为妻子周**。经辨认,黄*辛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李*甲就是福**司的高级业务员。

51、证人覃某甲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月底,其经潘某甲推荐介绍,到南宁市**招待所五楼一保健品店,向店主方老板交纳2100元购买福**司生产的圣洁丽颜系列产品,同时提交身份证和银行卡,注册成为福**司普卡会员。按规定,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购买公司产品或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佣金和提成。福**司的老总叫王**,曾到上述保健品店培训过会员,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需要交纳、购买金额不等的产品,发展会员实行双轨制,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管理分红等多种。经辨认,覃某甲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王**就是福**司的老总。

52、证人宋*的证言证实,其丈夫王**于2011年7月与三个合伙人成立福海**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法人代表为王**,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2012年因合伙人意见不合散伙,为将公司继续维持下去,王**让其做挂名股东,各占50%股份。王**负责公司统筹管理,侄女王**负责公司财会。公司生产的产品有葡萄籽胶囊和圣洁丽颜女性丹丸,由公司销售团队负责营销,就是公司收到定单后通过物流发货给买方,买方将货款转到王**账户。2012年以前公司盈利不是很好,2013年以后较好,目前盈利和未付的账款有500万元左右。王**叫其保管公司资金,平时开支都是王**或王**叫其帮忙转账,王**这个账户主要是用于收取公司货款。其自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间,工资及投资理财等各种收入共计31万元,大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其购买梁**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2号15号房的房款215万元及购买三笔短期理财产品200万元、140万元、50万元均从其管理的福**司货款中支出。

5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王**系初中同学,福**司是王**用其身份证到香港注册成立。2011年9月,王**叫其到福**司工作,负责公司日常财物开支及业绩奖金发放,而陈*正负责生产,康**负责对外联络,公司网站www.fuhilife.com。2012年4月公司散伙后,王**又找人制作公司网站www.fuhi688.com。除该公司外,王**自己还注册成立一家福海**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其本人,公司只有王**、宋*夫妇两个股东,注册资金10万元,各占50%股份。因福**司的奖金制度较为复杂,王**又找软件公司设计了一个专门计算业绩奖金的软件,就是将会员业绩输入系统后就可自动计算出应该发放的奖金。王**与福**司合伙人陈*正、康**散伙后,于2012年5月开始使用其民**行账户发放奖金。福**司的产品主要是将各种药材磨成粉用糯米粘合,制丸晒干后雇请附近打零工的妇女加工包装。加工的产品有圣洁丽颜女土套装、圣洁丽颜男士丹丸、圣洁丽颜凝胶三种。其刚进入福**司时,以为该公司从事正规的保健品和化妆品销售,后发觉该公司的运作方式疑似传销,才于2012年7月离开了福**司。

54、证人王**的证言及其账户转入宋*账户资金明细汇总表证实,2012年8月,其四叔王**邀其到福**司工作,其在福**司的工作主要是负责接电话和向客户介绍圣洁丽*系列产品功效,公司产品有圣洁丽*女士单月套装、双月套装、男士脐疗套装、拉斐葡萄籽软胶囊等。其在福**司工作期间,还负责通知王**的妻子宋*转账,就是把王**需要转账的具体数额发短信给宋*,宋*成功转账后就会打电话向其回复。2013年初,王**叫其办理一张农行卡,卡号尾数为5778,用于收取各地加盟店汇来的货款,除了这张卡外王**还叫其到邮政银行办了一张卡,这张卡后来也被王**拿走。发放会员奖金是由宋*将款打到吴某甲的账户,再由其从吴某甲的账户转到各地会员的账户。经辨认,2013年2月3日至同年7月7日间,农行王**6278账户转入农行宋*6228450080087650816账户的资金7笔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013年4月24日至同年8月13日,农行王**6278账户转入平安银行宋*6221账户的资金21笔共计人民币12400000元。综上,从其农行账户转入宋*农行、平安银行两个账户的资金共28笔,金额12560000元。

55、涉案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搜查照片,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专用收据,扣押、冻结、查封财产一览表,发还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从王**、潘**、陆**、黄**、李*甲、晁*、谭**、陆**、邹*、蓝*乙等涉案人员住所查获的福**司部分产品、宣传资料、电脑、手机、投影仪、打印机、传真机、U盘、订货单、送货单、客户通讯录、笔记本、银行卡等物;(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宋*退赃人民币5002044.84元及涉案人员李*乙退赃20000元、陆**10000元、陆**20000元、黄**150000元、蓝*甲6000元、李*甲20000元、蓝*乙80000元、吴某乙58864元、谭**50000元、蔡*1191元、黄*庚5000元、杨*乙900元、邵*4593元;(3)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平安银行广州分行宋*6221账户存款人民币54566.71元及兴业银行股**3906账户存款人民币443403.31元;依法冻结中**银行广州员村二横路支行王**6278账户存款人民币906877.29元及中国邮**有限公司广州市员村营业所6272账户存款人民币44724.53元;(4)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宋*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2号15号房产(权证号1517)一套;(5)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与本案无关的钱包、银行卡、私章等私人物品发还部分涉案人员。

56、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实,广州福**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成立,法人代表为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王**和宋*,经营范围为生物制品研究、开发及化妆品、日用品批发和零售。

57、百色市商贸局证明证实,福**司及福海**限公司未向百色市商贸局申请直销经营备案,在国家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名单中亦无前述两家企业。

58、关于“正能量焕颜平衡液”相关调查情况的通报证实,百色市公安局要求广州市**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福**司生产的“正能量焕颜平衡液”的真伪情况,广州市**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正能量焕颜平衡液”未标示厂名,冒用广州御**限公司生产的许可证号,属假冒伪劣商品,遂将该调查情况向百色市公安局通报。

59、广东省卫生厅复函证实,百色市公安局向广东省卫生厅查询产品“圣洁丽颜女性养护双月套装”、“圣洁丽颜女性养护单月套装”、“圣洁丽颜男士脐疗套装”的卫生许可证(粤卫消证字(2008)第0885号)登记情况,经广东省卫生厅查询,粤卫消证字(2008)第0885号为其单位于2008年7月15日向广州市**有限公司颁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为消毒剂、卫生用品类,证件有效期为四年。

60、关于核查圣洁丽颜品牌保健品的复函证实,“圣洁丽颜”品牌产品不是广州秋**限公司生产,粤卫消证字(2008)第0885号卫生许可证亦非广州秋**限公司使用的证号。

61、两份关于查询企业登记数据的告知书证实,经广东**管理局查询,在广东**管理局本部数据库中无“福海**公司”和“秋实**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62、企业注册基本数据及广州**管理局证明证实,(1)广州秋**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5日,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物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生产、销售抗菌制剂;(2)广州**管理局在其企业登记数据中未查到“福海**公司”的相关记录。

63、杨**提供的身份证及中国农业银行卡证实,杨**于2013年5月7日,向福**司转账8400元,购买该公司产品的情况。

64、韦*甲提供的网站软件开发合同及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申请表证实,2012年7月12日,王**与中**司签订网站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中**司定制会员管理系统软件;(2)福**司申请的域名服务编号为A128042,域名为www.fohivip.com。

65、中国民**山支行吴**6226220380823301账户2013年1至8月历史明细、电子银行业务回单、支付业务回单证实,2013年1至8月间,宋*将福**司部分资金转入吴**前述账户,用于发放公司会员奖金1100余万元。

6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王*丙开立于中**银行广州员村二横路支行6278账户资金流水明细证实,2013年3至8月间,福**司利用其侄女王*丙开立的前述账户,收取福**司货款1800余万元。

67、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中国民**山支行宋*6226220381435592账户、4288账户2013年1至8月资金流水明细,民生**山支行吴**6226220380823301账户8月份资金流水明细及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实,(1)宋*于2013年1至8月间,通过前述其两个账户将福**司部分资金转入吴**、王**、王**等人账户,用于支付会员奖金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费用;(2)福**司利用吴**前述账户发放会员8月份奖金情况。

68、中国**州房建支行肖**6228480084526351717账户2013年1至3月资金流水明细证实,2013年1至3月间,宋*使用其母亲肖**的前述账户用于收取福**司货款,共计1668546.69元。

69、从陆*丙处提取的记载有会员名单、卡号等情况的笔记本内页及圣洁丽颜经销商(代理商)申请表、产品定购申请表证实,陆*丙从事福**司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会员及会员向福**司申购产品的情况。

70、从李*乙处提取的圣洁丽颜经销商(代理商)申请表、产品定购申请表,会员名单,福海.赢和系统启动大会会务组人员安排表,系统讲解单,会议名单,表彰人员名单,系统大会7日流程,南宁、百色、贵港第一届招商会流程,系统(晚宴)大会流程,送货单,中**行广西区分行转账单,收据,收条证实,李*乙从事福**司传销活动期间发展会员,筹备、召开会议,表彰会员,讲解传销系统,购买传销产品,报单,付款等一系列传销活动。

71、从潘*甲处提取的福**司电脑页面,会员资料、信息及手机短信证实,潘*甲、班**、宿*、吴**、廖*、樊*等会员的编号、级别、银行账号、奖金收入等个人信息及潘*甲用手机发出邀请,召集会员参加传销会议的短信。

72、从李*甲处提取的南宁**流货物托运协议、**通速递详情单、圆通速递详情单、琦峰货运托运单、新邦物流到达单、顺**运单、申通快递详情单、佳**(送)货单、收款收据、南宁集装箱装卸运输分公司货运托运单、南宁**有限公司托运单、福**司圣洁丽颜生意做法及业务提成、会员基本情况资料、福**司订货单、农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福海国际会员提货单及新会员资料证实,(1)福**司会员李*甲等人提货、邮寄传销产品的情况;(2)福**司传销做法及获得提成的方式;(3)李*甲发展下线会员的基本情况;(4)李*甲向福**司购买产品的名称、单价及数量;(5)李*甲从事福**司传销活动期间银行账户资金交易情况。

73、中迅互联软件报价表,证实客户向中**司定制会员管理系统、网站及网上商城的价目清单。

74、A128042项目网站软件开发合同、项目情况表、项目款项支付情况、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申请表、直销培训学习资料及2012年1至8月份项目统计表证实,(1)2012年7月12日,王**与中**司签订A128042网站软件开发合同,域名申请单位为福**司,负责人为吴某甲,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2)福**司使用的系统为直销系统构架,实行的是双轨制。

75、三份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证实,(1)编号80000453会员的密码为20088888,消费金额为8400元,级别为金卡会员,开户行为农行、账号6219、户名潘**,身份证号,奖金累计140229元;(2)编号cb860540会员的密码为9,级别为金卡会员,奖金累计900元;(3)编号80000496会员的密码为0,消费金额为8400元,级别为金卡会员,开户行为农行、账号6219、户名樊*,身份证号,奖金累计90361.75元。

76、两份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越秀区仁生里豪贤苑15号2903号房王**住处将王**抓获归案;2013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南宁市桃园路60号广西商务厅大门右侧出租房将潘某甲抓获归案。

77、证据来源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对查获的福**司产品正能量焕颜平衡液、拉斐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男士脐疗套装、女性养护双月套装、女性养护单月套装、女性养护精品套装进行拍照后附卷存档。

78、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证实,(1)2013年7月8日,宋*与梁*影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以155万元房价购买梁*影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2号15号房屋一套;(2)2013年7月25日,宋*与广州**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以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仁生里豪贤苑15号2903号房产作抵押,向该中心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梁*影的上述房产。按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直接转入梁*影的银行账户。

79、两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潘**实施上述行为时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80、被告人王**供述,福**司系其于2011年4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吴**,注册资金1万元,经营范围为保健品和化妆品销售。同年8、9月其接手公司后与吴**、陈*正、康**建立公司网站,入股经营圣洁丽颜系列产品。公司地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海龙湾小区,2012年3月搬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三横路18号二楼晁*的房子办公。公司经营的保健品有圣洁丽颜男士套装、女士养护双月套装、女士养护单月套装、凝胶套装等系列产品及拉斐葡萄籽维生素E软胶囊;化妆品有正能量焕颜平衡液,这些产品均由福**司委托广州秋**限公司、深圳粤**限公司制作生产,并委托代理商营销。福海**限公司系其注册成立的空壳公司,法人代表为其本人,股东为其和老婆宋*两人,注册资本10万元。2012年年底,吴**离开公司之后,因缺人,其叫侄女王*丙过来帮忙,并用王*丙的身份证到农行办理银行卡用于收取客户货款。其老婆宋*没有参与福**司工作,但其使用了宋*在银行的两个账户,用于福**司订货、发货和结算。

81、被告人潘*甲供述、其绘制的会员图、百色招商会工作人员安排表、辨认笔录及2013年1至8月间吴某甲账户转入潘*甲农行账户资金流水明细证实,福**司是一家生产保健品的公司,董事长为王**,生产的产品有女性养护双月套装、女性养护单月套装、女性保养精品套装、正能量焕颜平衡液、拉斐葡萄籽软胶囊等系列产品。2012年3月,其经邱**介绍,提交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2100元后,注册成为普卡会员。同年7月,其补交6300元晋升为金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可登录公司网站,查询每日奖金收入情况,并可按五折购买公司产品自用或原价卖给他人,亦可按双轨制发展下线会员,从中获得提成。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三种级别,分别需要购买公司2100元、4200元、8400元的产品,奖金分为零售提成、批发提成、培育奖、管理分红、市场分红、店补奖等七种,实行每日结算。成为会员后,其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间,先后在南宁、百色等地举办福**司各种会议,推介公司产品和制度,发展下线会员。其上线会员为黄*焙,下线会员为樊*、李**、蓝*甲、廖*等三百余人。截止2013年8月,其从福**司中获利14余万元。经辨认,潘*甲从12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辨认出王**就是福**司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潘**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系该起传销活动的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人,且获得的非法利益最多,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积极协助被告人王**宣传、推介福**司产品、系统和制度,并鼓动、吸收多人入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因其罪行情节严重,属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具备缓刑条件,故对其不予适用缓刑。被告人潘**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物品属涉案人员从事传销活动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扣押的现金及冻结的存款属涉案资金,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查封的房产为宋*用赃款和贷款所购买,赃款部分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贷款部分应退还宋*本人。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潘**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现金人民币542859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被冻结的宋*在平安**分行6221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54566.71元、兴业银行股**3906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443403.31元,以及王*丙在中**银行广州员村二横路支行6278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906877.29元、中国邮**有限公司广州市员村营业所6272账户涉案存款人民币44724.53元,上述冻结的涉案存款共计人民币1449571.84元及利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宋*名下被查封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72号15号房产(产权证号1517),依法没收拍卖,所得款项退还宋*房贷人民币50万元及该款利息后,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提出上诉和辩称,一、其在本案中是主犯,不构成自首,对一审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二、团队销售款由销售团队自行收取。肖某华的账号一直用于公司收取货款,在2013年1到3月,大约有10万元汇入该账号,该款是公司货款和利润。其余收入均为传统销售的货款。一审将所有款项皆定为涉案款,由此计算出会员人数和获利数额,这种推理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查明真相,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胡**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定性准确。发生在广西的同类案件,涉案金额为1亿元,会员1.9万人,非法获得2000万元,主犯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上诉人王**却被判处六年。因此,一审对王**的量刑畸重。二、被扣押的位于广州市东华南路172号15号房,并不是王**用传销所得购买的。宋*的尾号为8707的平安银行账号显示,2013年7月11日,宋*筹集到215万元的买房款。同年7月24日,宋*为了支付方便将215.2141万元划转到涉案的尾号为9321的账号上,8月3日,宋*用该账号支付了购房款和税费。根据宋*提供的财产情况说明材料,王**和宋*在从事传销前,其有足够的收入和储蓄的支付购房。另外,对被扣押的属于宋*的个人用品,与本案无关。请求二审将房子及宋*的个人物品一并予以发还。

辩护人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对王**的罪名和量刑辩护意见,与辩护人胡**的意见一致。二、一审对非法收入、支出和获利的数额没有明确具体,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这些数额是可以明确的。(一)根据尾号为1717肖某华的银行账号和尾号为5778王**的银行账号流水清单,可知福**司收取的会员费为19444142.30元;(二)根据尾号为8088宋*的银行账号和尾号为3301吴某甲的银行账号流水清单,可知福**司返还会员各项奖金、公司员工工资、王**差旅费为13129233.19元;(三)根据以上两项的收取、支出情况,可知王**非法获利的数额为6314909元。三、宋*在案发前后有近300万元的合法资金(理财本金)存入涉案账户中(即尾号分别为5592、8088的民生银行卡、尾号为9321的平安银行卡),该款项与会员费混同在一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非法收入、支出和获利的数额不清,导致对宋*名下的财产认定错误,对王**的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请求情况

潘**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其发展的会员层级有9层,注册人员达140多人,并认定其为从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也是受害者之一,不是情节严重的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相对主犯王**来说,其犯罪性质较小,一审对其量刑过重。其被抓获之前,并不知道福海**限公司是传销组织,其被骗入会后,只是介绍了11名会员,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入会,不是领导组织者,获利较小,不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请求二审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潘**的辩护人韦**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犯罪故意,其发展的会员有144名,获利14万元,而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为缓刑。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王**在2013年1月到8月收取的传销资金为19444142.30元,陆续发给传销会员各类奖金共计12689990.19元。王**通过宋*将剩余款项用于购买房产、投资理财、发放福**司员工工资、王**活动经费等事宜。对其他事实和一审一致,关于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一审已在庭审中进行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一、王**等人在2013年1月到8月收取的传销资金为

19444142.30元,该事实有证人王**证实、尾号为5778的农行卡(户名为王**)、1717的农行卡(户名为肖**)的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关于非法收入数额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福**司在2013年期间,陆续发给各地会员资金等共计12689990.19元,该事实有证人王**、吴*甲证言,尾号为3301的民**行账号(户名为吴*甲)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证实。一审认定发给会员各类奖金为1100余万元的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辩护人关于支付会员各类奖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被查封的房产(产权证号1517),是以宋*的名义购买的,其中有215万元是宋*从其管理的传销所得中支付的,该事实有证人宋*、王**证言,尾号为5778的农行卡(户名为王**)、9321的平安银行卡(户名为宋*)、3640的招商银行卡(户名为肖**)、8707的平安银行卡(户名为宋*)、1717的农行卡(户名为肖**)、0816的农行卡(户名为宋*)、5592的民**行卡(户名为宋*)、8088的民**行卡(户名为宋*)的交易流水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宋*名下的房产是宋*、王**以合法财产购买的。因此,辩护人关于涉案房产资金来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四、对发生在不同地区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本案中,收取会员费的数额(即传销资金)是明确的,辩护人以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王**收取会员费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为由请求改判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潘**于2012年3月成为福**司会员后,先后在南宁、百色等地参加福**司各种活动,发展了樊*等传销骨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140余人,从中非法获利14余万元。潘**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审已根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认定为从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对其量刑。因此,潘**及其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潘**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且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认定王**、潘**具有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本院予以确认。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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