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宋*经花某某(已判决)介绍来到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吸收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65--5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组长(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组成“五级三阶制”传销模式,并且规定,入一股的价格是3800元,入10股的价格是33500元,然后根据级别和发展的下线申购的份额获得提成。为获取收益,被告人宋*通过给新人出班讲课、带新人串老乡之机宣讲政策的方式发展下线,直接、间接发展宋*某、宋*甲、李*、金某某等30余人为其下线。因此,被告人宋*晋升为传销体系的高级业务员,并负责给新人宣讲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动新人入股投资加入传销组织,收取或安排他人收取下线人员传销款,办理申购、发放工资,向新人展示黄金标志,以此动员下线人员拉人头,继续发展下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已超过30人,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宋*在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宋*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的罪名、犯罪事实不表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宋*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宋*经花某某(已判刑)介绍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后,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搞扶贫工程,入股投资可以分红”为由,吸收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以高级业务员(A级600份以上)、业务经理(B级65--599份)、业务主任(C级10--64份)、业务组长(D级3--9份)、实习业务员(E级1--2份)组成“五级三阶制”传销模式,并且规定每人入一股的价格是3800元,入10股的价格是33500元,然后根据级别和发展的下线申购的份额获得提成。为获取收益,被告人宋*通过给新人出班讲课、给新人宣讲传销“政策”的方式发展下线,直接、间接发展了宋*甲、姚某某、赵某某等70余人为其下线。被告人宋*晋升为传销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在传销组织中承担接待新人、宣讲传销政策、展示黄金标志、办理申购、收取传销款、计算并发放工资(返利)与福利(鸡、鱼、衣服、化妆品等)、管理传销人员、组织经理会议等职责,推动传销组织继续发展并进一步扩大。被告人宋*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调取的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祭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宋*出生于1985年1月26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传销人员刘某某报案。

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宋*于2012年5月25日被贺兰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4年11月12日投案自首。

4.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宋*名下中国**账户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1年11月7日资金交易情况。

5.传销人员贺某某提供的“西部大开发”宣传材料,证实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五三二一工程”等为由引诱人员加入。

6.传销人员刘某某等人提供的档案编码卡50张,证实有档案编码卡记载的传销下线人员有50人(分别为刘某某、姚某某、咸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岳某某、高某某、买某某、马某某、李*、马**、高某某、张**、咸某甲、朱**、海*、岳**、孟某某、朱某某、化某某、宋**、曹某某、贺某某、朱某某、孟**、宋某某、宋**、录某某、录某甲、王**、录某丙、周某某、常某某、程某某、侯某某、王**、李*某、李*丙、闫*、录某丙、录某丁、赵某某、宋**、张*、金某某、常**、朱**、宋**、王**、申某某)。

7.参加传销人员手绘组织结构图33张(附各证人笔录后),证实部分传销人员绘制的的传销上下线人员排列情况。

8.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3)贺刑初字第129号、(2014)贺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人民法院(2014)银刑终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宋*的上线人员花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四万元;史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

9.河南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出具的暂押人犯登记证、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办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宋*于2014年11月12日投案自首后送至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羁押,于同年11月25日移交贺兰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宁夏贺兰县。

二、辨认笔录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五份、辨认照片五份,证实传销人员李*、录某丙、贺某某、腾*、王某某通过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6号的男子是宋*,是他们所参与的传销组织中的领导者。录某丙、贺某某、腾*、王某某同时陈述宋*在其所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日常下线人员的管理、返利、分发鸡鱼、讲解“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图等管理工作。

2.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2张,证实传销人员刘某某通过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7号的男子是宋*,是其所参与的传销组织中的骨干成员。

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12张,证实传销人员王*通过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编号为8号的男子是宋*,是其所参与的传销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为下线人员讲政策、安排接待、收取下线人员申购资金、发放返利、鸡鱼、讲解“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图等)。

三、证人证言

1.花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0月份左右到贺兰县投资4万元左右加入了传销组织,自己的上线是史某某、张*、王**,直接下线有宋*、朱**、李*。

2.刘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由朱**(朱**)介绍来贺兰县购买57份、20万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常某丙、潘**、王**、杨某某、王**、朱**、朱**、花某某,下线是刘**、马**(空资格)、张*、张*、马**、张**、张*乙。

3.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由宋**介绍到贺兰县购买10份、33500元参加传销,上线是宋**、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有赵某某、杨**、凌*、王*、王*、王**、姚某某、陈**、刘**、顾某某。史某某、花某某、宋*已经高级业务经理并已出局。

4.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由咸**介绍来贺兰县购买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咸**、岳**、朱**、贺某某、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咸某丙。宋*、花某某、史某某是高级业务经理,已经出局了。

姚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由宋**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伏某某、姚**、姚**、陈**、伏**、伏**、王**、伏丙乙。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是高级业务经理,已经出局。

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其由张**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张**、姚**、姚**、邢某某、姚**、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徐**、张**。花某某、史某某、宋*是高级业务经理,已经出局。

李*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22日其由荆某某介绍来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其直接或间接发展200多份,为业务经理),将申购款在贺兰县迎宾小区交给了宋*、张**,次月月初宋*、张**到张**租住的房子给其发返利;其后来再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办理申购时都是花某某让自己把钱交给宋*和张**;每个月月初宋*、张**通知其领取鸡鱼、再由其发放给下线;有时候宋*、张**通知其和其他业务经理开经理会。这个传销组织由花某某、史某某、宋*负责管理,这三人都戴有黄金标志,安排给下线发返利、鸡和鱼、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给下线人员出班讲工作、讲国家政策、向下线展示黄金标志、安排接待新人、画图等;花某某、史某某、宋*是组织的最上线,其(以其母亲刘**名义参与)下线是李**(韩某某)、高**、马**、马某某、买某某、高某某、刘**、冯某某、岳某某、周某某、闫*、曹**、刘**、闫*某、石某某、何某某、程*某、常某某、朱**、裘*、曹**、崔**、崔**、许**、库*某、库*、杨**、李**、杨**、陈**、程*甲等。

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其由姚**介绍来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宋*劝说自己交钱,上线是姚**、姚**、邢某某、姚**、宋*甲、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张某某(徐**)、张**。

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由岳*乙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岳*乙、朱**、贺某某、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王*乙、咸某某、咸某丙。所在的传销组织是由史某某、花某某、宋*组织的,是最上线。

朱**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由贺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0份共76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宋*某和宋*给其提供的交钱地点。上线是宋**、贺某某、录某甲、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岳乙丙、刘**、岳*乙、常**、朱**、位某某、咸某甲、胡某某、王**、咸某某、咸乙甲、金某某、刘*、张**、王**、张**、录丙丁、宋**、宋**等19人。史某某、花某某、宋*等是体系的高级业务员。

海*的证言,证实2011年8月份由录**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0份共76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到了贺兰县录**带着见到了史某某、花某某、宋*等人,住在他们租住的房子里,他们还带着转过贺兰县城、串老乡,老乡给宣讲“西部大开发”投资政策。上线是录**、录某丙、宋*、花某某、史某某等。史某某、花某某、宋*都是体系的大经理,都已经出局。

12.宋*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宋*给自己打电话说贺兰县在搞西部大开发政策,介绍自己加入该传销组织,宋*还带着转县城、建筑工地,带着串老乡,于是将67000元申购款通过银行汇款给宋*,第二次也是通过宋*交的申购款,2011年4、5月间第三次将67000元申购款交给宋*指定的人,前后共申购了201000元。其发展下线十几人,一共有600多份,获利70000元。自己与宋*、花某某、史某某在体系是大经理级别,都已经出局,传销体系是花某某、宋*、史某某在负责管理,计算、发放返利,发鸡鱼,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安排人给新人画图、讲政策等,三人还给下线人员展示黄金标志,宋*给自己发过6套西服和6套化妆品。上线是宋*、花某某,下线是录某甲、录某某、录某丙、宋**、王**、魏某某、宋*乙、贺某某、朱**、朱某某等。

13.岳*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由朱**介绍来贺兰县,宋*某带其交过33500元申购款,共入20份。上线是朱**、贺某某、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朱**、咸某甲、王**、咸某某、咸**、位某某、胡某某。宋*、花某某、史某某在体系是高级业务员,都已经出局。

14.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由宋**介绍来贺兰县共申购30份、100500元加入传销组织,这个传销组织最上线史某某,花某某、宋*是史某某的助手,他们找人给新人讲课、“洗脑”,并负责管理,三人已经出局。其上线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尹**(空资格)、孟**(空资格)、孟**、董**、张**、孟**。

15.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其由孟某某介绍来贺兰县,孟某某、宋*、宋*某带其转县城、串老乡,其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孟某某、宋*甲、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宋*、花某某、史某某是体系的大经理,三人已经出局。

16.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由贺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贺某某、宋**、录某甲、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朱某某、录丙甲、王**。花某某、史某某、宋*等是体系的高级业务员。

17.宋*甲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其由宋*以做生意为由骗来贺兰县,宋*、宋*某二人带着转县城、串老乡、画“五级三晋制”图、带着办理申购,后其共申购60份20.1万元加入传销组织,通过宋*的银行卡领过返利6460元。上线是宋*某,下线是姚**、朱**、姚**、邢某某、姚某某(以上五人由其出钱购买资格)、孟某某、尹**、孟**、孟**、姚**、侯**、姚**、侯某某、张**、张某某、徐**、伏某某、姚**、伏**、姚**、伏**、陈**等17人。这个体系是史某某发展起来的,以史某某、花某某、宋*做的最大,三人是体系的高级业务员。

18.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由陈**介绍来贺兰县先后申购70份、170000元加入传销组织,返利40000元。上线是陈**、姚**、姚**、伏某某、姚某某、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等人。

19.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由宋*某介绍来贺兰县,宋*某、宋*、花某某带其转县城、绘制并讲解“五级三晋制”传销模式,后其申购20份、67000元加入传销组织。第一次办理申购时是宋*带着自己去办理的,在贺兰县东方嘉园小区办理的,第二次办理申购时直接把申购款交给了宋*,让宋*帮着办理的申购。返利34000元,已经累计达到500份,有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二十余人。其上线是宋*乙、录某某、宋*某、史某某、花某某、宋*,下线是朱某某、朱**、王**、汤某某、化某某、朱某某、录丙甲、王**、岳**、岳**、朱**、咸某甲、王**、咸某某、咸乙甲、金某某、常*甲、胡某某、刘*、张**、刘**、宋**、王**、录丁甲、宋**、宋**26人,已达到500多份,其为经理级别,归大经理宋*某管。这个事情是花某某、史某某、宋*在操作,他们安排下线人员到银川的功达宾馆、兰花花宾馆开经理会,讲生活管理二十条,给下线发返利、鸡和鱼、收取下线人员的申购款、给下线人员出班讲工作、讲国家政策、向下线展示黄金标志、安排接待新人等。每次有下线人员想办理申购就通知宋*,宋*再给花某某和史某某说,到时等他们的电话就行,地方也都是由宋*、花某某、史某某来定。发放工资返利都是我们把下面的人员情况统计清楚然后告诉宋*,宋*再和史某某、花某某商量怎么去发放。每个月月初,宋*通知我们这些业务经理到他住的地方领一只鸡和一条鱼。每个月月初发放返利时也是宋*在早晨通知业务经理去他指定的地方(有御景世家、一品尚都B区6-1-402室、太阳城小区等)领取返利,都是宋*提前安排好的。2011年12月份初,其在张**的贺兰县御景世家15-1-601室领过一次工资返利,当时在场的有史某某、花某某、宋*、李*。

20.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其由邢某某、姚某某介绍,与其母亲姚**一起来贺兰县申购30份、100500元加入传销组织,返利33000元,组织在每个月月底给发一只鸡和一条鱼。见过宋*跟宋*某,他们的上线是花某某、史某某,宋*某的下线依次是宋*甲、姚**、邢某某、姚**、侯**、姚**,自己排在侯**下面。

21.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其由王**介绍来贺兰县申购50份、175000元加入传销组织,返利8万元多。直接上线是王**,自己发展了8、9个人。上线是花某某、史某某、宋*,这个组织里宋*和花某某是史某某的助手,他俩找讲师给新人讲课、“洗脑”、同时负责管理该体系。宋*已经出局了。

22.闫*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由李*介绍来贺兰县申购40份、1340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刘**、刘**、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曹**、刘**、闫*某、库*某、库*、杨**、李**、程某某、朱**、杨**等10人。组织给发过4套化妆品。妻子曹**、父亲闫*某、母亲刘**每人入了10份。宋*是高级业务员,已经出局了。

23.录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由史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叫来贺兰县,申购230份、7705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和下线一共申购428份,共返利23万多元。其共发展了8、9个人。上线是史某某、宋*和花某某,花某某是史某某的助手,负责管理这个组织,找讲师给新人讲课、“洗脑”,史某某、花某某、宋*已经做够600份,出局了。

录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由录**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0份、67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其本人和下线一共交了127份共428600元,申购款交给了史某某安排的人,史某某给返利8万多元,自己发展了5、6个下线,都是2011年1月份到2011年7月份之间发展的,下线又发展了120多份。体系的最高上线是史某某,宋*和花某某是史某某的助手,负责管理这个组织,找讲师给新人讲课、“洗脑”,史某某、花某某、宋*已经做够600份,出局了。

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份由姚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40份、134000元加入传销组织,2010年12月3日我在一品尚都把申购款交给了宋*,交钱后宋*给了我一张档案编码卡。上线是姚某某、宋*甲、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杨**、凌*、王*(他们都没来)。组织给发过4套化妆品,宋*、史某某、花某某是体系的高级业务员,三人已经出局。

宋**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份由刘**介绍来贺兰县申购40份加入传销组织,申购款是史某某安排的人收取的。上线是刘**、朱**、贺某某、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宋*某、宋*、史某某、花某某是体系的高级业务员。

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由花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1份共70000多元加入传销组织,花某某安排人给其讲课,组织给返利12800元,每个月月底给发一只鸡和一条鱼,每次发东西都是录某丁通知的,又一次领东西时宋*也在场。上线是录某丁、录某丙、宋*、花某某、史某某。

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2月份朱**、宋*在其河南老家介绍贺兰县投资项目,其便跟着朱**来到贺兰县申购20份加入传销组织,宋*安排人给其讲“西部大开发”政策,组织在每个月月底给发一只鸡和一条鱼。组织体系上线依次是史某某、花某某、宋*、宋*某、宋**、贺某某、朱**、岳**、常某甲、张**和自己,其下线是刘*。

29.朱*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由申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申购款交给了申某某、石**,他们又交给了史某某,组织给返利6460元。其直接上线是申某某,体系的最高上线是史某某,宋*和花某某是史某某的同伙、助手,负责管理这个组织,找讲师给新人讲课、洗脑。史某某、花某某、宋*已经做够600份,出局了。

30.宋**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由宋*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0份、67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宋*某给其讲“西部大开发”政策,把申购款交给了宋*某。上线是宋*某、宋*、史某某、花某某,下线是贺某某。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是高级业务员。

31.王**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7日由贺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0份、670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共返利17000元。上线是史某某、花某某、宋*、宋*某、贺某某,下线是李某某、葛某某、王*、王*甲、王*、王*乙、王*丙、熊某某、钟某某、李**、凡*、万**、芬(某)某、王*丁、李**、陈*、王**、舒某某、王**、王**、五某某、王*甲、王**、张**、陈*、陈*甲26人等。到了2011年8月份,我们听说赵**来贺兰县搞传销被电视曝光了,才开始找上线要钱,但这时史某某、宋*等人都跑了。

32.姚**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由姚**介绍来贺兰县和妻子陈**各申购了20份共67000元加入传销组织,返利16000元,宋*带其串老乡、安排人给其讲课。申购款在贺兰县迎宾苑小区一出租房内交给了宋*安排的人。上线是史某某、宋*、花某某、宋*某、宋*甲、姚某某、伏某某(空资格),下线是陈**。传销组织的最上线是史某某、花某某、宋*,这个组织是由他们操纵的。

33.姚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由姚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60份、201000元(用其和伏某某、伏某丙、王乙丙、伏民箱、伏**等6张身份证)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史某某、宋*、花某某、宋*某、宋*甲、姚某某、伏某某(空资格),发展了姚**1人。宋*、花某某、史某某等人是体系的高级业务员,宋*上了高级后,体系里的工作就由他负责,他通知自己去他在安家园小区租住的房间里领过鸡和鱼,说这些是政府发的,让我们抓住机遇。

34.**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份由姚**介绍来贺兰县申购30份、100500元加入传销组织,申购款交给了史某某安排的人,史某某给其返利3万多元。体系的最高上线是史某某,宋*和花某某是史某某的助手,负责管理这个组织,找讲师给新人讲课、“洗脑”,史某某、花某某、宋*已经做够600份,出局了。自己发展了1个下线。

35.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份由花某某介绍来贺兰县,申购了10份共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申购款打到了花某某农业银行的卡上。上线是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朱**、朱**、王**、朱**、袁某某、吴*等,间接下线大约三四十人。宋*是花某某的另一支下线人员,其与宋*是平行的关系。其于2011年元月的时候上的平台,由宋*带着到陕西咸阳带的黄金标志(黄金项链、黄金手链)。花某某、史某某、宋*等人是高级业务员,组织在花某某出局后由宋*负责,其下线人员都由宋*帮着管理,下面的下线去办申购的时候,其下面的业务经理会向其报告,其再安排经理室的宋*去帮着办理申购,平时发鸡和鱼都是花某某安排宋*去发,宋*在体系里负责整个大体系的事情,负责去买鸡和鱼、买服装和化妆品,然后发给下线。

36.**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底其由张**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共返利10520元。上线是鲁*、孙**、张**,上面还有宋*、花某某、史某某等,下线是贾**、孙**、贾**、贾**、贾**、胡*、张**、王**、王**、王**11人。张**负责日常管理。

37.**某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由王*、赵某某介绍来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住在宋*提供的居安苑小区的出租房内,宋*给其讲政策、画“五级三晋制”晋升图,并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共申购50份、167500元,申购款交给了宋*,宋*给发了档案编码卡,4月底宋*给发给其返利5万余元。宋*在每个月月底发鸡和鱼,发过6、7次。组织是由花某某、宋*负责管理。上线是王*、凌*、杨**、赵某某、姚某某、宋*甲、宋*、花某某、史某某等,下线是张**、腾*(空资格)、腾甲乙。

王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由化某某介绍来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宋*向其展示黄金标志,安排人给其画“五级三晋制”图,共申购20份、67000元,在永泰花园小区内交的申购款,当时花某某、史某某、宋*都在,宋*给其填写的档案编码卡,还给其返利12920元。这个传销组织是由花某某、宋*、史某某负责管理的,都戴有“黄金标志”,他们都有各自的业务经理,有事就安排给下面的业务经理,宋*在办理完申购的第二天给其发过化妆品,化某某、宋*给其发过鸡鱼。上线是化某某、贺某某、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

王**,证实2009年上半年由赵某某介绍来贺兰县加入传销组织,宋*、花某某等人给其讲政策鼓励其加入,宋*还带其转过县城、串老乡、安排人画“五级三晋制”资金分配图。其回老家筹钱时宋*还开着一辆宝马车对其说他已经做成功了。其把申购款(以其及其子凌*、哥哥王**身份证申购30份)交给了宋*,办完申购宋*给其发了一张档案编码卡,过了几天宋*给其发返利6万多元。下线是腾*、张**、马*以及1个人不知道姓名,下线的申购款是由花某某、宋*安排人办理的。组织是由花某某掌管大局,宋*帮忙维持、安排串老乡、发鸡鱼等。听花某某、宋*说体系每个月都要召开经理会。其下线**交纳申购款的时候其也在现场,腾*直接把16万元钱交给了宋*。

鲁*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份由张**介绍来贺兰县共申购40份(以其及其子*某某、母亲张**身份证)加入传销组织,返利不到4万元,共累计发展份额530多份,直接上线是张**,下线是鲁甲、沈**、贾**、孙**、贾**、贾**、张**、贾**、胡*、王**、王**、王**12人。

41.刘**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由王**介绍来贺兰县申购20份、67000元(以其及儿子刘*身份证)加入传销组织,组织在每个月给发一只鸡和一条鱼,其直接上线是王**。听王**说宋*是体系的大经理。

42.姚**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下旬其由宋**介绍来贺兰县申购10份、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史某某安排其在贺兰县尚景世家小区里的一个单元房里交的钱,其领到1万多元返利。上线是姚**、宋**、宋*某、宋*、花某某、史某某,下线是金**、孟某某、尹**。史某某、花某某、宋*是传销体系的大经理,三人负责管理传销体系,安排人讲政策、计算工资等。每个月初去宋*住的地方领一只鸡一条鱼,还领过一套西装。

43.史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6月初由张*介绍投资33500元加入传销组织,上线是张*、朱**、张**,下线人员是花某某、宋*(又叫宋**)。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宋*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12月份其被花某某叫到贺兰县,来到贺兰县后和花某某、史某某住在一起,有老乡给自己讲西部大开发工程,一个女的给自己画“五级三晋制”分配图,后花33500元办理了申购。自己的下线有宋*某,这是花某某发展来排在自己下面的,自己没有发展人,上线有花某某、史某某、王**,不知道自己是什么级别,花某某给发过两次返利几千余元,在传销组织中什么也没有做。2010年10月份以后就没有再来过贺兰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组织、发展人员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超过30人,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并在传销组织中承担接待新人、宣讲传销政策、展示黄金标志、办理申购、收取传销款、计算并发放工资(返利)与福利(鸡、鱼、衣服、化妆品等)、管理传销人员、组织经理会议等职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传销组织虽然不是被告人宋*发起的,但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了传销组织。被告人宋*虽自动投案,但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在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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