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官刑一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罚金100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监狱于2015年2月27日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〇一四年七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〇一四年七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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