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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台湾居民身份证号A12XXXXXX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获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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