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获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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