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电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王*起诉江西高**责任公司、长春市**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朴**与李*和商标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某涂料**公司与上海屹某装潢材料经营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B涂**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烟台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业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南京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广东**限公司与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限公司与黄*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电气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某**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