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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气公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电气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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