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公司)因与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莱*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莱恩妮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莱*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