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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无锡莱**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公司)因与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宁*三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莱*公司又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莱恩妮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莱*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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