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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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