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陕西*限公司、陕西蒲*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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