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海*花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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