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777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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