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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与泰兴**公司福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鲁*因与泰兴*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泰中民终字第0910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苏*抗(2013)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苏*抗字第009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钦行、牟凡出庭。申诉人鲁*,被申诉人*易公司委托代理人茅*、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鲁*于2014年9月16日以与泰兴*易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应依法裁定本案终结审查。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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