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北**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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