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公司与被告气血和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