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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限公司西乡县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西乡县**限责任公司因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乡县**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中国工商**西乡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杨**,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乡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西**限责任公司持票据到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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