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天**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县长城酱菜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酱菜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