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长城酱菜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西安**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保税区盛德隆国际贸易有限与西安**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木齐分行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格**任公司与陕西**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玖**责任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与乌鲁木**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民**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百**限公司与中国**工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杰**限公司与霸州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北京华**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北京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