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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西安**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司与被告气血和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司于2015年7月1日以被告气血和公司业已将案涉票面金额5万元向其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黑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黑**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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