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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限公司与北京华**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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