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金*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