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酒吧有限公司与上海*花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花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酒吧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酒吧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花卉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4,717元;

二、被告上海*酒吧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12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花卉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人民币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35.35元,由被告上海*酒吧有限公司承担,于2009年12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上海*花卉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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