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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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