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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中交一航**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中交一航*有限公司、江苏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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