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中交一航*有限公司、江苏河*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准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如皋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