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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江苏江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有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与被告江苏*份有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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