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与被告江苏*份有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盐城市亭湖区新力液压气动附件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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