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凯*限公司金湖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金湖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凯*限公司金湖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金湖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