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苏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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