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术研究所与被告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术研究所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技术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术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技术研究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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