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开中拓房地*限公司、金坛*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