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镇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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