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余**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山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有限公司诉被告恒丰银行*山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新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恒*行*萧*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恒*行*萧*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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