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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书画刻字印刷商社与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书画刻字印刷商社与被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书画刻字印刷商社在审理中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书画刻字印刷商社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上海*书画刻字印刷商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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