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加工厂诉被告中国*慈溪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加工厂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丘市*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章丘市*加工厂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余姚**丝厂与宁波**桥赛力精密机械厂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书画刻字印刷商社与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与交通银行**安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姚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姚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限公司与温州市**眼镜厂、裴**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宁杰**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王**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温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安银**宁波分行与奉化**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