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丘市**加工厂与中国银**慈溪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加工厂诉被告中国*慈溪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加工厂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丘市*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章丘市*加工厂负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