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50元,合计1783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