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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江苏**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房*与被告江*限公司、苏州*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房*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15元,减半收取295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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