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限公司诸暨市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诸暨市支行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诸暨市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3元,依法减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